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1084A/2022-053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组配分类 草案解读说明
成文日期 2022-12-02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市城乡水务局关于《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起草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2-12-02 信息来源: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编制背景及必要性

原《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月份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原《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设有行政处罚,不符合规定;同时《办法》部分管理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2022年省水利厅下达了“十四五”期末我市非常规水利用量的最低指标,非常规水利用量纳入用水总量管理,因此需要重新修订。

二、编制过程、政策依据及可行性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安排部署,在深入梳理分析上级法规政策、学习借鉴外地治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2022年初,结合济宁实际启动了调研工作,进而对《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通过推进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落实以水定成、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做好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的集约节约发展之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办法(草案)》规定的管理要求科学合理,符合当前实际,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通过水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市城乡水务局在对《办法(草案)》立项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等8个部门意见,各单位均无意见,并通过网站、企业问卷调查等方式公开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进行了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风险评估。

8月3日-9月6日在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10月15日-10月17日,征求了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8个市直部门意见,均无意见。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面向社会开展了问卷调查,一致《办法(草案)》依据充分,内容合法合规,符合本系统长远规划,同意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