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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9-25 15:39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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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促进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学生管理工作,对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    班级管理

第三条    新生进校后应按专业进行编班。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委会,班委会在班主任的领导下,与共青团支部密切配合,做好本班的管理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    班委会的建立,由班主任主持产生。班委会一般由59人组成,可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体育委员、文娱委员、卫生委员等。

第三章    军训、入学教育和劳动教育

 

第五条    学校在教学计划中对新生安排至少各一周的军训和入学教育。军训由政教处(学管科)聘请当地驻军(人武部门)到学校或组织学生到部队驻地进行训练。军训结束时应由校领导参加验收。入学教育由学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向学生介绍学校情况,讲解有关制度。

第六条    学校应开展劳动教育。劳动教育包括生产劳动、公益劳动和自我服务性劳动。生产劳动一般结合生产实习组织实施,由教务处(科)管理。

公益劳动每学年安排一周,列入班级量化管理和教学计划,并进行考核,由政教处(学管科)评定成绩。

自我服务性劳动主要是指教室、学生宿舍、校园环境等经常性的卫生清洁,政教处(学管科)应负责考核评定成绩,作为评先和学生德育行为评价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学生考勤

第七条    学生必修课、选修课、自习、实验、实习、劳动、军训、两操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考勤,并纳入到学生平时成绩和德育行为评价的范围内。

第八条    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持校医务室或经校医务室认可的诊断证明。

第九条    严格请假程序。请假一天以内,须经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到三天,须经政教处(学管科)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学生未经请假缺课及无正当理由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学生纪律

第十条    要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六条禁令》,争做合格、文明学生。

第十一条    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纪律及班级规章制度,以中职学生的文明形象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做损害学校形象和他人利益的事。

第十二条    各班要在加强养成教育的同时,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等,增强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消除各种隐患,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要教育本班学生团结向上,养成良好的班风和学风,增强班级的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争当红旗团委,争做文明班级。

第十四条    学生要遵敬每一位教职工,要一视同仁,坚决克服对不任课教师不理不睬的现象。无论校内校外遇到老师应主动问候(或行礼)。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接受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进老师办公室要打报告,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第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要按时到校,按时离校(有老师辅导除外),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逃课、不旷课、不进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末经班主任或家长同意,不得在外留宿。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班级工作、体育锻炼、文娱活动、公益劳动、遵守纪律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彰奖励,每学期进行一次。获荣誉称号的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认识错误深刻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时未解除者,不发给毕业证,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其思想、工作表现及意见,学校批准,方可换发毕业证。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错误言论和行为;组织煽动闹事、罢课、挠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张贴非法宣传品,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经保卫部门认定,有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者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300元(不含300元)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一次或多次作案总价值在300400元(不含400元)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次或多次作案总价值在400500元(不含500元)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次犯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撬门扭锁、入室作案盗窃,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窝赃、销赃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任何形式的敲诈勒索者(性质一旦确定),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无故旷课者

上课时按实际课内学时计算,实习、军训、集体活动等每天按6学时计算。

(一)每学期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每学期旷课累计达4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每学期旷课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每学期旷课累计达7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0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外实习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地点一周(七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两周(十四天)者给予记过处分:三周(二十一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周(二十八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相应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所缺课程学分必须通过重修取得,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看他人试卷或自己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趁人不备,拿取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三)抄袭他人提供的资料或为他人提供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请人代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考试作弊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不服从监考人指挥,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肇事、打人、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

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人

1、动手打人尚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重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寻衅报复打人、持械打人,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邀约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从重处理。

(六)为打架者提供、藏匿凶器,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而勒索财物者均加重处分。

(八)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和其他直接损失,不按时赔付的加重处分(只要肇事者均应承担部分上述费用)。

(九)为打架斗殴者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参与打架并出具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服从管理,向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威胁恐吓或侮辱、殴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破坏公共财物者

(一)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情节较轻,损失较小,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损失较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恶意破坏者,加重处分。

(二)乱拉乱接电线、私自烧电炉及乱用大功率电器者,除没收禁用电器外,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宿舍做饭,除没收炊具外,给予相应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和教室走廊踢球、乱涂乱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攀折树枝或花草、翻越栏杆或围墙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乱泼乱倒造成很坏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宿舍,食堂、课堂或其他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抽烟、赌博、酗酒者

(一)严禁学生在校园内抽烟,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学生在校期间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除没收赌资、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在校期间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学生在校期间私自外出活动,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此引发的意外事故,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应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违反上述规定者,除给予相应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就业推荐资格、扣发毕业证等处理。

第三十条    对下列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理:

(一)能主动向学校、老师坦白自己的错误事实,认错态度较好。

(二)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错误事实。

(三)平时一贯表现很好,偶犯错误,且性质、后果不严重。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条款处分;同时犯有两种错误的,以主要错误为基准,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者当学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先进个人的评选;是学生干部的一律免去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为了对违反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继续进行帮助和教育,激励他们积极上进,对于处分满一年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委会研究,班主任同意后,由政教处(学管科)在学生、教师中调查,确实改正并表现良好的,可撤销其学生档案中处分记录。

第三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

1、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政教处(学管科)会同班主任提出意见,报学校分管校长同意,由校长签发处分意见。

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政教处(学管科)会同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由校长签批后实施。

(二)学生处分决定的起草、打印、进档、抄送、张贴等工作分别由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组织实施。

(三)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一周内离校,必要时保卫部门协助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学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政教处(学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