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750852907J/2023-04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组配分类 草案解读说明
成文日期 2023-11-10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济宁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修订说明

发布日期:2023-11-10 信息来源: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提高执法办案规范化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的相关要求,市城市管理局对现有《济宁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参照执行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8年7月,市城市管理局修订印发《参照执行标准》,随后根据部门职责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先后于2020年、2022年修改完善了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统一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升执法办案质量起到了积极保障作用。2021年1月22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6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年3月23日,济宁市委依法治市办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上述法律、文件都对行政裁量的制定主体和职责、重点内容、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我市的《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先后修订实施,《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安排部署和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便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更好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有必要对现有《参照执行标准》进行修订,以确保自由裁量基准的合法性、合理性、实用性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参照执行标准》的修改,在沿用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等六类分列释明的基础上,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形成《济宁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是增加了新实施法律法规的裁量基准。对《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中“采取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等方式过度修剪”、《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按要求对收集容器定点规范摆放,定期清洁”,以及《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等相关处罚事项,在《裁量基准》中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是调整了原有执行标准中的裁量基准。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中“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中“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等事项的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基准》统一适用省住建厅标准,以对应“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的规定要求。

三是设定了某些特殊性事项的裁量基准。对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裁量基准中未规定、工作中不好落实的行政处罚事项,参考借鉴了省内外地市裁量基准的设定做法,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等事项,《裁量基准》细化量化了对应的处罚裁量标准。

四是明晰了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阶次。按照“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要求,《裁量基准》在处罚裁量标准中区分不同处罚内容,增加了“较轻、一般、较重”等裁量阶次,既符合上级文件要求,裁量阶次与适用条件的对应程度也更加清晰。

五是规定了不予处罚等情形的适用要求。在《裁量基准》的说明中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单行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关于《裁量基准》未列入的行政处罚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事项,暂未纳入或者不宜细化量化裁量基准但属于城市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参照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是关于《裁量基准》的有效期限。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的规定要求,建议《裁量基准》的有效期限为3年,以便及时动态调整、及时修订公布裁量基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变化。

 

关于征求《济宁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