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750852907J/2023-040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组配分类 草案解读说明
成文日期 2023-11-07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3-11-07 信息来源: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修改情况说明

 

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局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结合市司法局反馈的修改意见,分别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的意见,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反馈意见提出的“街道办事处查处(处置)违章建设职权”问题

采纳反馈意见。调整《办法》中涉及的街道办事处职责,去掉街道办事处类似“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保留巡查、发现等职责。相关依据为:1.《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和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处理涉及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交办批准、联动响应和委托执法、服务管理事项下放、优化和保障公共服务以及考核等制度。2.中共济宁市委编制委员会《济宁市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试行)》(济编〔2021〕101号)第122项“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综合执法工作,根据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乡镇(街道):统筹综合执法工作,负责行使乡镇(街道)现有执法职责以及上级职能部门授权、委托或下放的执法职责,组织协调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派驻执法机构及自身工作力量开展联合执法”、第124项“负责责令停止、拆除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乡镇(街道):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组织拆除”

为此:1.《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中的“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内容,符合上位法和编委文件规定要求,不再修改

2.将《办法》第八条由原1款内容调整为3款内容,对涉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别进行表述。修改后为:“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辖区控制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是:

(一)对辖区违法建设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对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实施分类处置,逐步实现违法建设清零目标;

(二)制订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网格化违法建设巡查机制,明确网格巡查防控责任人,及时依法处置新增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三)在辖区内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是:

(一)对辖区违法建设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配合有关部门对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实施分类处置

(二)制订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网格化违法建设巡查机制,明确网格巡查防控责任人,对违法建设建设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劝告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

(三)在辖区内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3.《办法》第十八条“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馈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符合上位法和编委文件规定要求,不再修改

4.《办法》第二十条“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上位法和编委文件规定要求,不再修改

二、关于反馈意见中提出的“市住建局是否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都应当查处”问题

采纳反馈意见。经与市住建局发函征求意见,市住建局同意反馈的修改意见,去掉《办法》第九条部门职责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前提

为此,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秩序,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审核建筑施工图纸,负责查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告知、劝阻住宅小区内的乱搭乱建行为并及时上报有关执法部门

三、关于反馈意见中提出的增加标点问题

采纳反馈意见。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表述进行规范,增加一处“、”号

为此,将《办法》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四、关于反馈意见中提出的“在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具有查处的职权”问题

《办法》第九条中已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范围内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规定,已经包括了反馈意见所称的“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这些行为,不需再额外增加新的内容

五、关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的部门职责问题

采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管理工作,提供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支持保障,负责对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范围内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修改为“(一)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管理工作,提供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支持保障,负责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除外。”

理由: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等规定,部分违法占地建设的查处职责不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3

关于征求《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