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90W/2023-060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11-3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人社发〔2023〕12号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23〕3号文件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3〕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文件精神内涵,准确把握实质要义,抓好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地制宜,合理拟定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时,应根据民主管理、群众认可的原则,可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按照村规民约及既往惯例等进行研究。养老保险方案的具体拟定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二、先保后征,严格资金管理。土地报批前,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测算政府补贴资金,并足额拨付至县财政部门确定的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专户存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时将政府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预存账户的管理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三、完善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全面负责推进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制定完善配套办法和工作流程。信息共享原则上每月一次,本办法有规定时限的,严格按本办法执行。落实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当季度征地情况、资金分配方案制定、社保资金拨付等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并于每季度末将有关情况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落实责任,定期调度通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负责制。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及乡镇政府应各司其责,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做好方案制定、资金保障、批文送达、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半年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实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向全市通报。对存在养老保险方案制定不力、政府补贴资金落实不及时、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中不认真履职尽责、不担当不作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问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拟定养老保险方案不力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落实,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干部考核评价的参考。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济人社发〔2023〕12号)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23〕3号文件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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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 | 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23〕3号文件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媒体解读 |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23〕3号文件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