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长时储能试点应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5 09:30 信息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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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科技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现将《关于支持长时储能试点应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2023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长时储能试点应用的若干措施


长时储能具有容量大、寿命长、安全性好、调节能力强等优势。为积极推动长时储能试点应用,促进先进储能技术规模化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现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试点条件

长时储能包括但不限于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储能等。项目规模不低于10万千瓦;满功率放电时长不低于4小时;电-电转换效率不低于60%,若项目综合能量效率高于80%,电-电转换效率可放宽至不低于55%;项目寿命不低于25年;项目建设期按2年。

二、支持政策

1.优先列入新型储能项目库。按照科学发展、试点先行原则,支持成熟的长时储能项目先行先试,符合试点条件的,优先列入我省新型储能项目库。项目建成后,可享受优先接入电网、优先租赁的政策。

2.支持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支持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长时储能试点项目进入商业运营后,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试点项目进入商业运营前,充电电量用电价格暂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标准执行。进入商业运营后,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充电时为市场用户,从电力现货市场中直接购电;放电时为发电企业,在电力现货市场进行售电。

3.细化输配电价政策。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文件精神,长时储能试点项目作为独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含损耗部分)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4.加大容量补偿力度。长时储能放电时间较长、对电网调峰贡献更大,对于列为试点项目的长时储能,参与电力现货交易时,其补偿费用暂按其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该政策不与储能示范项目等其他政策措施同时享受。

5.提升容量租赁比例。长时储能的容量(功率×时长)一般为锂离子电池储能容量的2倍及以上,考虑其租赁给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时,能够发挥更大的新能源消纳作用,可暂按其功率的1.2倍折算配储规模。支持新能源企业优先租赁长时储能试点项目。

6.强化科技创新支持。按照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相关要求,在我省落地转化实现产业化示范,且符合相关程序和标准的项目,纳入省级科技示范工程支持范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