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司发〔2023〕10号关于公布《济宁市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鲁司〔2023〕40号)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组织编制了《济宁市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涵盖26个市级行政机关,共计707项,现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本机关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编制公布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各县(市、区)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对照本清单和本级依法设定的证明事项,编制公布本地区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立改废情况和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变更情况等,需要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的,在本单位实施清单中及时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济宁市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
济宁市司法局
2023年12月11日
文字版:济宁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济宁市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doc
图片版:济宁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济宁市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pdf
主要负责人解读 丨 济宁市司法局局长王庆峰解读《济宁市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