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36XX/2023-068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民政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3-12-27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27 信息来源:济宁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策背景及目的是什么?

地名是人们赋予个体地理实体的指称,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地名记载着人类发展的历程、民族的变迁融合、人们生活环境的变化。城市道路是一个城市的骨架,城市道路名称不仅是人们工作、生活不可或缺的交流工具,也是人类文明发展传承的重要载体,展现着一个城市的气质和性格。规范地名管理、加强地名公共服务、深化地名文化建设,对提升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巩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5月1日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施行,结合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实际,参照山东省《城市街路巷地名规划规范》等,着手起草《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济宁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严格履行意见征求、部门会签、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后,提交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后印发施行。

二、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主要围绕地名类别、管理原则、命名更名程序、标准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明确管理规定。一是关于适用范围及地名类别。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都纳入管理范围。明确了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在内的八类地名。二是关于管理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遵循“四个有利于”,保持相对稳定,作为基本原则写入办法,确保各方面一体遵循。三是关于管理体制。明确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强调了市、县两级应当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地名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四是关于命名更名。明确命名更名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备案、公告等。五是关于标准地名。明确了标准地名的使用范围,强调了标准地名的信息化。六是关于地名标志。明确了地名标志的属性、主要内容、制作标准、设置时限等。七是关于地名文化保护。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名文化的挖掘、研究和传承,组织开展地名文化公益宣传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地名文化的保护、研究和宣传,制定保护名录,做好地名档案管理工作。八是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沿用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三、地名的命名、更名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定?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九)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与国内同类地名重名,并避免同音;乡、镇名称,不应与省内同类地名重名,并避免同音;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十)地名专名采词体现济宁地域文化色彩。

四、标准地名应如何使用?

地名的使用应当标准、规范。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

(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

(四)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

(五)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文件原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