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23〕4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14 09:23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宁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0号)要求,促进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逐步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3—2025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8000人以上,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60%以上,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 机关、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安排残疾人就业。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机关单位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2025年(含)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要在2024年前达到15%以上。(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 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各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3.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和岗位预留制度,制定并落实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相关部门要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适当放宽体检标准,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专业、学历等报名条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4.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参评先进个人。(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

二)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5.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

6. 各级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共享对接机制,实现用人单位登记基础信息、残疾人基础信息、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就业保障金征收数据的互通共享。(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先用于支持各种形式的残疾人就业,充分保障残疾人在职业培训、技能提升、求职创业、就业援助等方面需求,保障就业机构开展与残疾人就业直接相关的就业创业服务。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引导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8.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 各级政府部门在农贸市场、商业步行街等场所设立的经营性摊位,应当预留一定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店面。(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0. 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时,应当预留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1.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新设立销售网点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在销售技能培训、网点建设等方面给予残疾人重点帮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体育局

12.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政策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先办理,根据当地实际对残疾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间距不受合理布局限制。(责任单位:市烟草专卖局

(四)促进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

13. 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发挥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作用,开发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符合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

(五)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14. 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作用,打造助残就业项目品牌。落实“山东手造”推进工程,依托文旅文创资源,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加强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

15. 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有针对性的重点帮扶。按照公益岗位10%的比例开发城乡“帮富”“帮扶”残疾人公益岗、助残公益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16. 依托残疾人康复、“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等机构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促进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保障“如康家园”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服务。有条件的“如康家园”等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辐射带动周边残疾人居家就业。探索推广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实施“企业按比例就业+如康家园集中就业”模式就业。(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七)开展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

17. 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将农村困难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排查对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乡村振兴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8. 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快递物流等行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

19. 持续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范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

(八)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

20. 建立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健全残疾人大学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21. 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就业招聘活动,点对点推荐就业岗位,提高就业安置率。精准筛选离校未就业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离校不断线就业服务。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依托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国资委

(九)推进盲人按摩规范化建设

22. 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盲人按摩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对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推拿项目纳入个人账户结算。(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23. 组织实施“齐鲁手创”盲人按摩服务品牌建设,执行《盲人按摩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奖补。规范开展盲人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盲人按摩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

(十)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

24.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开设残疾人就业绿色通道。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成果交流展示等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25. 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按要求承接残疾人就业服务相关工作,对在助力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26. 支持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场地开辟残疾人创业专区和残疾人创业园地。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化业务经办流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十一)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27. 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分类开展精准培训。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等补贴。(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8. 各类职业院校要积极开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加强线上培训资源库建设,完善适合残疾人的培训设施设备。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单独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通过高质量职业培训增强残疾人的就业创业能力。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济宁市技师学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主动担当,积极谋划,细化措施,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二)强化政策保障。各级政府要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资金投入。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或通报表扬。

(三)突出权益维护。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整治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骗取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残联等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定期开展残疾人就业情况执法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残工委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每年12月12日前将本方案的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落实情况上报市政府残工委。市政府残工委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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