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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实验高级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日期:2023-06-15 08:33 信息来源:兖州区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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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突出教职工主体地位,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教代会要维护领导的威信,向教职工宣传解释学校各项决策、决议和活动方案,提高他们行动的自觉性。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发扬主人翁精神,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情况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处室、年级、教研组等为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由所在单位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召开前,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议题以教学管理、教工生活福利为主,并整理有关提案,提请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及时解决的个别问题可由本校工会委员会同教代会工作小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工作小组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其具体任务是进行大会的筹备工作、征集提案和会后检查督促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换届时,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一般应在大会召开3日前送达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代表提出意见,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要求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执行委员会人数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执行委员会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一般在会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表格,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应由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可以立案的,填写提案处理表;未能立案的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说明原因。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

已立案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转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大会通过后试行,在执行过程中,不断补充完善,解释权属于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