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26Y/2023-026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文件解读丨济医保发〔2023〕7号-《济宁市关于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济宁市关于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济医保发〔2023〕7号
一、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要指示批示,坚决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扎实做好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反馈问题整改,全面巩固“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更好发挥医保制度助力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根据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乡村振兴局5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关于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20号)的有关规定,起草本文件。
二、贫困群众参保补贴政策
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定额补贴,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余部分按照规定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上述人员中,属于政策规定免缴费人群的,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不属于政策规定免缴费人群的,由参保人员先行足额缴纳医疗救助基金补贴外的个人缴费部分。
三、监测预警机制纳入范围
市级和县级医保经办机构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部门信息共享、核查比对,增强信息共享时效,定期研判参保、资助参保、三重制度保障等方面的风险点,完善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的主动发现、动态监测、信息共享、精准帮扶及风险处置机制。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及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的普通参保人员纳入监测预警机制。
四、监测预警机制运行机制
对纳入监测预警范围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动态跟踪医疗保障待遇享受、个人费用负担、医疗服务利用等情况。加强与防止返贫监测平台、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的信息共享,及时审核认定,精准实施分类救助。对三重制度保障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监测对象,联动实施综合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优先落实劳动就业、产业增收等开发式帮扶政策,多渠道增加家庭收入;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临时救助,综合运用商业保险、慈善帮扶、爱心捐助等帮扶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各部门责任分工
医保部门要抓实抓细过渡期医保帮扶政策落实,做好参保信息核查、高额医疗费用监测对象信息推送和医疗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共享,协同实施综合帮扶。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医保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相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投入保障,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协同做好超常规保障措施资金并转,会同医保部门统筹提高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率。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患病情况动态监测,强化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组织做好分类救治。
六、《通知》执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