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5934R/2023-05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2020年政策评估
成文日期 2023-07-03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济宁市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后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23-07-03 信息来源: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规定,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济宁市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进行了后评估。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评估目的为全面了解《济宁市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实施意见》是否有效促进我市城镇居民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不断完善和改进实施措施,促进《实施意见》真正落地落实。

评估对象基本情况为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稳妥化解济宁市城镇居民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和要求,我局牵头制定了该《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自2020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5日。我局作为该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和实施主体,在文件实行接近3年后作后评估报告。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精神和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的要求制定,并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局等6部门的意见建议后印发。

(二)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实施意见》以法律为依据,注重解决问题,可操作性强,实施近三年来,取得良好效果,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施意见》以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基础,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住建、行政审批、财政等相关单位的意见,提出的化解政策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各县市区工作专班实际工作中根据《实施意见》具体化解了大批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灭失、相关手续不完善等问题,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扫清障碍;《实施意见》对于房屋产权多次转移,土地未转移、房、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等问题提供具体解决方案,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业务处理中,可直接应用,有效解决了过往土地、房产分散登记时出现的遗留问题。

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截至目前,在《实施意见》指引下,化解城镇居民历史遗留问题超27万户,化解工作居全省前列。

     (三)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评估结论

     继续执行

(二)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评估人员签名和评估单位盖章    

法规科                业务科室(单位)

公职律师:              法律顾问: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7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