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36XX/2023-058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民政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8-17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7 信息来源:济宁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策背景

2023年7月,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23〕44号),要求各市根据省文件要求,制定本市具体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推进我市低保扩围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民字〔2023〕30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决策依据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23〕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5个部分,主要包括完善低保等救助政策、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办理流程和强化保障措施,与国家、省级文件相比,我市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

(一)就业成本扣减。对因就业创业等产生的租住房屋、往来交通等必要的就业成本,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可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在每月就业收入中进行扣减。

(二)辅助性就业收入扣减。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每月所得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予以全部扣减。

(三)放宽财产认定条件。进一步放宽机动车辆、金融资产的限定条件。

(四)细化重残单人保政策,明确规定只核算其本人的收入、财产〔包括本人获得或应当获得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济民字〔2022〕5号)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两种情形之一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低保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办理低保情形。

(五)细化赡养费计算方式。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指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按照50%豁免,豁免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或者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计算供养费用。

(六)细化完善鼓励就业政策。明确规定低保家庭中参加城乡公益性岗位的、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的、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母亲、怀孕的妇女、抚养学龄前儿童的单亲监护人等5类人员就业的,可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

(七)细化加强督促指导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情况的监管,对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不予纳入或退出救助保障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按比例抽查检查或进行提级复审。

四、施行日期

《通知》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

五、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7-2250706。


文件原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