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5926Y/2024-010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3-29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医保字〔2024〕6号《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9 信息来源: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

政策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4〕6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直各协议管理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规范整合我市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修订、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形式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医保支付政策

   (一)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辅助生殖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治疗性辅助生殖服务。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11个),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其他与治疗性辅助生殖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执行。

   (三)支付范围

“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纳入我市职工和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认定标准按附件4执行。参保人员在辅助生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取卵术”等11个附件1中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享受辅助生殖门诊医保待遇。

   (四)待遇标准

辅助生殖门诊医保待遇按照职工和居民门诊慢特病乙类病种起付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60%。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支付比例或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执行。

参保居民在辅助生殖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医保基金每人支付限额为200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其中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000元,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参保职工在辅助生殖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医保基金每人限额为400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其中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9000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异地就医患者在辅助生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医疗费,职工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增加10%,居民医保基金(含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保局要高度重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调整工作,加强对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本辖区医疗机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二)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信息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同时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做好业务指导和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济宁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济宁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表

3.济宁市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不孕不育门诊部分技术治疗认定标准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医保字〔2024〕6号—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pdf

济医保字〔2024〕6号—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