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济教字〔2024〕10号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慈善总会关于印发《济宁市捐资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单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济宁市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民政局和济宁市慈善总会联合制定了《济宁市捐资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日。现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教育事业关注度的提升,越来越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愿意通过捐赠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然而,捐赠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如强行摊派、捐赠财产管理不透明等问题。为此,济宁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济宁市捐资助学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捐资助学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济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捐赠财产的行为。捐赠财产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优秀师生、支持教育科研项目等。《办法》明确了捐资助学的自愿、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不得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同时,捐赠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办法》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改善办学条件及校园、校舍基本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救助家庭贫困教师;奖励优秀师生和为教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奖励在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职工;资助开展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有意义的活动和对促进教育发展有益的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项目;党政部门倡导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四、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受赠单位应当如实答复捐赠人的查询,并接受社会监督。如果捐赠财产的使用需要改变用途,必须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对于境外捐赠的财产,受赠单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人通过济宁市慈善总会进行定向捐赠的,慈善总会将依法出具捐赠票据,并接受捐赠人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促进措施和激励政策
为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捐资助学,《办法》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措施和激励政策。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教育事业的,可以依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济宁市慈善总会可以为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举行捐赠仪式,褒扬其捐资助学行为。对于集体捐资500万元以上或个人捐资2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除颁发捐赠证书和举行捐赠仪式外,捐建的校舍等工程项目可以根据捐赠人意愿予以冠名。全额捐资用于新建公办学校的集体和个人,也可以根据捐赠人意愿予以冠名。
六、创新举措
(一)建立健全捐资助学工作协调机制:济宁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捐资助学工作,各县(市、区)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捐资助学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强化捐赠财产的管理和监督:要求受赠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提供税前扣除等激励措施: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为捐赠人提供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降低捐赠人的经济负担,鼓励更多的捐赠行为。
(四)举办捐赠仪式和颁发捐赠证书:通过举办捐赠仪式和颁发捐赠证书等方式,褒扬捐赠人的捐资助学行为,提高捐赠人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
七、总结
综上所述,《济宁市捐资助学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济宁市捐资助学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既保护了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建立健全的捐赠机制和透明的财产管理流程,济宁市将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教育事业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