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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附属小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4-05-29 16:00 信息来源:济宁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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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济宁学院附属小学创办于1988年,位于济宁市区浣笔泉路北首,是市政府投资兴建的一所市直小学。学校前身是济宁师范附属小学,2000年并入济宁师专,2007年更名为济宁学院附属小学,2016年归属济宁市教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济宁学院附属小学

学校英文名称:

The Primary School Affiliated to Jining University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区浣笔泉路(街)8号。

官方网址:http://www.jnxyfx.jinedu.cn/

本校是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济宁市教育局管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本校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办学宗旨和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从事小学阶段的教学工作。

第六条  业务范围:实施小学义务教育,开展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七条 办学理念:办一所适合师生共同发展的精品学校。

第八条  培养目标:厚德、启智、健体、养习、学技。

第九条  校训:文明勤奋、健美创造。

校风:求真

教风:为人师表、敬业爱生、严谨治学、教书育人

学风:乐学、善思、深究

第十条 校徽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济宁学院附小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行政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办公会的决议,代表学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依法治校,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主持学校年度预算和决算审核工作,审批学校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和日常经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5.接受党总支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加强民主管理。

6.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7.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济宁学院附小总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中国共产党济宁学院附小总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党总支下设4个党支部,组织健全,分工明确,确保党建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充分发扬民主,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室、少先队、总务处等中层科室,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科室各司其责,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课程的整体育人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核心素养奠定基础。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五爱教育。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十条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立足学生核心素养的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形成健全的人格。

第二十一条  坚持听课制度,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业务副校长听课不少于20节;教导主任听课不少于25节,教师相互听课不少于15节。学校领导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学校根据市教育局制定的工作意见,安排本校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最多不超过6小时。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心设计,难易适度,数量适当。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

第二十六条  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其它科目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正确使用好《学生质量综合评价手册》,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全面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认真抓好体育课,加强课间操、眼保健操、大课间的阳光体育运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二十八条  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它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九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为高一级学校输送有一定特长、全面发展的学生,为国家建设提供未来社会需要的合格公民。

2.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义务。学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孩子的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创造性学习,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学校支持学生参与社团的活动,推进学生考试制度、教育评价的改革。

4.学校对品学兼优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学校的奖励或社会资助;对违反《小学生守则》等有关规定的学生予以批评和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女教工哺乳期可每天休假1小时。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须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法制副校长、教育行风监督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学校(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构建各年级之间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会横向贯通的德育工作网络,形成课堂教育、环境熏陶、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班队活动相融互补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格局。

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流程管理,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组织校园开放日活动、家访等形式开展家教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每学年,举办家长学校培训、家长会、家长接待日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务、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学校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十八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学校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济宁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期,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济宁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1.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律规定不符的;

2.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3.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4.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五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行政办公会同意上报。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行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报济宁市教育局核准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