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霍家街小学学生管理制度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入学】学校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招生。不属于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的学籍。
第三十八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省、市、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⒈学生修业年限为五年。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区级及以上医院)办理休学手续,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段继续学业;
2.学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由家长申请、学校申报、上级审批决定,由教导处安排班级就读;
⒊严格学校学籍管理,专人负责,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学籍核对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生权利】学生在学校享受以下权利:
1.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根据学习需要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接受平等教育;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教师和学校工作;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证书;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助;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6.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小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敬师长,友爱同学,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刻苦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文明守纪,爱护公物,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十一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学生奖惩】学校鼓励学生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学校向下列学生或者集体颁发小学荣誉奖:
⒈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
⒉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
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⒋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学校应当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资助】学校对取得本校学籍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据上级有关政策提供资助。
第四十四条【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挖苦、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物品。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要及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