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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08-04-24 14:00:32

1机构职能

  1.1机构概况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于19981215正式挂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在分行直接领导下,负责在济宁市范围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其基本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人总行、分行的有关政策规定。

2)负责在辖内贯彻执行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3)防范化解辖区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4)分析、研究辖区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为人民银行总行、分行的货币政策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和依据。

5)负责管理辖区金融统计工作及信贷征信业务,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6)管理辖区货币发行、现金管理和反假人民币业务。

7)管理辖区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业务,负责对大额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

8)负责管理协调辖区反洗钱工作,打击反洗钱犯罪。

9)管理辖区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业务。

10)管理辖区国库业务和辖区人民银行系统科技和安全保卫工作。

11)依管理权限负责辖区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内审、党群等工作。

12)承办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内设机构及职能

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日常办公,组织重要工作会议,承办有关法律事务、文秘、信息综合、外事、档案、保密、信访、新闻报导等工作。

货币信贷管理科:负责辖区内各项货币信贷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银行间同业拆借、债券等金融市场的管理;负责与辖区金融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根据有关规定,参与防范和化解辖区内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调查统计科:负责辖区经济金融信息的统计、分析,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各项政策执行情况及经济金融运行中的深层次、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研究,提供决策建议;负责信贷征信管理及有关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向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会计财务科:负责辖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检查,承担本级和所辖县支行的财务管理。

科技科:负责辖区人民银行系统的科技建设和管理,承办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应用系统的建设、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协调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

货币金银科:负责辖区货币发行、现金管理、金银管理、发行库管理和反假人民币工作。

国库科:负责经理本级国库,组织管理辖区各级国库业务,监督管理代理行国库业务。

内审科:负责辖区人民银行内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及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

人事科:按管理权限负责辖区人民银行干部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保险统筹、培训及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

反洗钱科: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

国际收支科:承办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国际收支统计、外汇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外汇管理科:负责辖区资本项目、经常项目下外汇业务的管理工作。

事后监督中心:对所在行会计、发行、国库、外汇等核算业务进行事后监督。

保卫科:负责辖区人民银行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承担本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宣传群工部:负责辖区内人民银行系统宣传、工会、共青团、群众和机关党务工作。工会、共青团依据各自的章程设置。设宣传部、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会办公室、团委,四个机构合署办公,统称为宣传群工部。

纪委监察室:负责辖区内人民银行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营业室:负责办理资金清算、结算、账务核算、业务库现金收付及金银配售业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本单位的后勤保障。

 

2政策规定

 

信息索取号

信息名称

内容描述

产生日期

公开类型

0413-02-2004-000001

《济宁市银行结售汇统计监督核查暂行办法》

 

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管理,保证全市结售汇统计信息的准确、完整。

2004/08/01

主动公开

 

3规划计划

 

信息索取号

信息名称

内容描述

产生日期

公开类型

0413-03-2007-000001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以建设诚信环境、改善金融生态的外部环境为重点,以保护金融债权为中心,进一步改善区域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金融服务水平,为金融生态的平衡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规范有序的社会信用秩序。

2005/05/21

主动公开

0413-03-2007-000002

《济宁市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明确了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导原则、评价方法、指标体系、组织流程等内容。

2005/11/04

主动公开

0413-03-2007-000003

《济宁市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实施方案》

明确了创建信用社区的程序、指标、激励措施等内容。

2005/11/04

主动公开

0413-03-2007-000004

《济宁市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

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意识,促进农村经济和金融协调发展。

2006/04/28

主动公开

 0413-03-2007-000005

《济宁市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指导意见》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投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2006/04/28

主动公开

0413-03-2007-000006

《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市中心支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支持涉外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方式,支持我市涉外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008/03/06

主动公开

 

 

4业务工作

4.1货币信贷

4.1.1货币政策简介

货币政策是指一国货币当局运用各种工具,通过货币供应量和利率等中介目标影响宏观经济运行,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

货币政策通常由一国的中央银行制定和贯彻执行。一般来说,货币政策有两个显著的特性:一是货币政策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它通过调节和控制全社会的货币供给来影响宏观经济的运行,进而达到某一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二是货币政策是一种调节社会总需求的政策。通过对社会总需求的调控影响社会总供给及构成,从而实现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均衡。

货币政策一般包括: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货币政策效果等基本内容。

1995年颁布并经2003年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包括货币对内币值稳定和对外币值稳定两个方面。货币对内币值稳定是指国内物价的稳定,对外币值的稳定是指汇率的稳定。

4.1.2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使用的各种手段。

可供货币政策当局选择的货币政策工具通常有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和其他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三大类。

一是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

二是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消费信用管理、不动产信用控制和证券市场信用控制等。

三是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包括直接信用控制和间接信用指导两类。

目前我国使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大体包括: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贴现、指导性信贷计划和信贷政策等。

4.1.3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贷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

2004年秋季后,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按招投标方式来确定。山东省按新机制实施后的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是: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等部署高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所在地中国银行办理

4.1.4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用途主要是帮助贫困学生支付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凡山东籍考入山东省省属及市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学校,含各部门及市政府所办的高职高专)或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可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4.2金融稳定

4.2.1金融稳定简介

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体系处于能够有效发挥其关键功能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宏观经济健康运行,货币和财政政策稳健有效,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能够发挥资源配置、风险管理、支付结算等关键功能,而且在受到外部内外部因素冲击时,金融体系整体上仍然能够平衡运行。从内涵和特征上看,主要表现在(1)有效管理和控制货币供给,实现金融也稳健发展,为经济增长和发展创造以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2)保障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健全性和生存能力,以提高金融市场运行的内在稳定性和安全线;保护存款者利益,约束债务人行为,以维持正常的信用秩序;(3)改善金融体系中资金流动的微观和宏观效率,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公平;(4)优化金融结构,防止金融业的结构性失衡和经济泡沫的产生。

4.2.2人民银行所承担的金融稳定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稳定的职责是由其中央银行的性质、作用和地位决定的。首先,中央银行扮演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其次,作为法定货币发行人,人民银行有责任维护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确保实体经济与社会财富不受金融体系功能运转失灵的影响。再次,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责。这种职责的履行客观上有利于人民银行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水平,及时预警、控制流动性风险并监测和控制来自金融市场的金融风险因素。最后,各分业监管部门只能对其监管下的各类别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管,无法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进行监管。

4.3.3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框架和工具

从框架上来看,维护金融稳定分为监测和分析金融风险,评估和判断金融稳定形势,采取预防、救助和处置措施及推动金融改革三个层面。

第一,对金融进行监测,密切跟踪和分析宏观经济环境、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生态环境及其变动情况。第二,按照有关评估标准和方法,评估和判断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第三、根据评估和判断的结果,采取应对措施。

工具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政治保障;利率、汇率、流动性支持、资本账户管理、舆论引导或道义劝告等工具;支付体系支持、法治支持、审慎监管、投资者保护制度、监管协调机制等制度安排。

  

4.3支付结算

4.3.1银行结算账户有关规定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的账户;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其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处于统驭地位,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基本存款账户的辅助和补充。

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必须经人民银行核准;单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可直接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

4.3.2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和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开户银行签署意见的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二)根据存款人类别不同,应分别提供以下开户资料: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需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和财政部门同意的开户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需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用分散执勤的支()队:需提供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及复印件;

5、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宗教组织还需提供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及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组织:需提供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7、外地常设机构:需提供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及复印件;

8、外国驻华机构:需提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及复印件;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需提供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及复印件;

9、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需提供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及复印件;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食堂、招待所、幼儿园),需提供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和批文及复印件;

12、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需提供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五)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变更基本存款账户

(一)开户银行签署意见的账户变更申请书(一式三联);

(二)所有变动后的原开户文件复印件;

(三)原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存款人提出申请补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出具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

三、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一)开户银行签署意见的账户撤销申请书(一式三联);

(二)原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存款人提出申请补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出具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

4.3.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按存款人性质不同分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审批类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备案类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审批类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和撤销专用存款账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1、开户银行签署意见的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2、开户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的开户证明;

5、批准设立该专项资金的文件复印件。

(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1、开户银行签署意见的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2、开户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QFII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提交资料如下:

1、开户银行签署意见的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2、开户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5、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6、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

属于预算单位的还应提供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的开户证明。

二、变更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的变更随基本存款账户变动而自行变动,按存款人单位性质不同,专用存款账户的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审批类账户)

1、开户银行签署意见的账户变更申请书(一式三联);

2、所有变动后的原开户文件复印件;

3、变更后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存款人提出申请补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出具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

(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备案类账户)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变更后自行变更,存款人仅需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印鉴手续即可。

三、撤销专用存款账户

(一)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审批类账户)

1、开户银行签署意见的账户撤销申请书(一式三联);

2、原专用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存款人提出申请补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出具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

(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备案类账户)由存款人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即可。

4.3.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注册验资户无需审批。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和撤销临时存款账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机构,提供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提供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开户银行签署意见的开户申请书。

(五)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但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提供资料如下:

当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按上述规定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表2)。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中应载明: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以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承担等内容。

二、变更临时存款账户

(一)开户银行签署意见的账户变更申请书(一式三联);

(二)所有变动后的原开户文件复印件;

(三)原临时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存款人提出申请补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出具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

非临时机构临时户还需提供变更后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临时存款户展期

(一)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二)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临时户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含展期)。

四、撤销临时存款账户

(一)开户银行签署意见的账户撤销申请书(一式三联);

(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存款人提出申请补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出具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

 

4.3.5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一般存款账户开户由开户银行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通过《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将开户单位的开户信息传送到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户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备存,无须到人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4.3.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出示下列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法定实名证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5)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6)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7)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8)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9)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