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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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JN20250553691 | 反映时间 | 2025-05-06 17:00:01 |
主 题 | 建议修改公积金首套房认定标准 | ||
内 容 | 为了更好的释放市场活力和减轻购房者还贷压力,建议取消“用过一次公积金再次使用时认定为二套房”的规定,目前省内大多城市已经优化了首套房的认定标准,在本辖区内未使用过公积金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再次使用认定为首套房贷款。目前商贷首套房要比公积金二套房房贷利率要低,已经影响到很大一部分商转公和购买二套房市民的热情,虽然本市规定符合相关规定,但是同样也希望有关部门参考一下其他城市的做法,进一步激发和释放市场活力,让公积金更好的服务于群众。 | ||
附 件 | 无附件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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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您好,欢迎致信市长信箱。相关部门正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我们将继续跟进,并及时向您回复办理情况,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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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人 | 市长信箱 | 答复单位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答复时间 | 2025-05-07 10:06 | 处理状态 | 处理结束 |
附 件 | 无附件 | ||
答复内容 | 您好,欢迎致信市长信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您好!感谢您对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的支持!您的建议已收悉,住建部关于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窗口指导意见是“看当地房,看全国贷”,即对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家庭成员在当地无房,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贷款记录的,无论是否已利用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执行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济宁中心目前执行的“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所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无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符合上级政策规定,且目前暂无调整计划。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上级部门拟制定出台相关管理文件,并已向各地征求意见。待文件下发后,我中心将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及时规范贷款管理,做好政策衔接。如遇政策调整将第一时间在公积金官网及公众号发布,请您密切关注。如果您有公积金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欢迎拨打0537-12329直接与我们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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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人 | 市长信箱 | 答复单位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答复时间 | 2025-05-12 19:54 | 处理状态 | 处理结束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