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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JN20260360302 反映时间 2026-03-28 22:40:19
主       题 灵活就业
内       容 灵活就业什么时候有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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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答复内容

您好,欢迎致信市长信箱。相关部门正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我们将继续跟进,并及时向您回复办理情况,谢谢!

答 复 人 市长信箱 答复单位 济宁市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6-03-30 10:05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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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您好,欢迎致信市长信箱。市医保局回复:目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省级统筹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字〔2023〕184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7%缴纳职工医保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也可按9%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我市正常企业的参保职工,由单位按8%缴纳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费用,个人缴纳2%划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按7%缴纳基本医保费用,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但与正常企业职工一样享受住院分娩个人“零负担”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下步,济宁市将继续贯彻落实职工医保省级统筹政策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测算,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

答 复 人 市长信箱 答复单位 济宁市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6-04-01 10:40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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