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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JN20261064760 反映时间 2026-10-21 15:14:47
主       题 关于推动济宁市居民供暖按套内面积计价的建议
内       容 尊敬的市长及市发改委负责同志:您好。我是一名济宁市居民,建议我市居民集中供暖由按“建筑面积”计价调整为按“套内面积”计价。目前我市按建筑面积收取供暖费,但电梯井、走廊等公摊区域并无供暖设施,城市高层住宅极为普遍,住宅公摊普遍在20%—25%甚至更高,住户实际为未供暖面积付费,计算方式实在有失公平,对普通家庭来说,这笔支出并不轻。省内枣庄、济南、青岛等地已按套内面积计价,临沂、淄博、菏泽等市也有实践,运行平稳,具备参考价值。供暖是北方居民过冬的基本刚需,不是可选消费。当前经济环境下,居民对固定支出较为敏感,我们恳请市里体谅普通住户的实际难处。按套内面积计价,能减轻多数老百姓的过冬负担。我们不是要求热企让利,也不是要求财政补贴,只是希望计费口径公平一些。房产证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中通常载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统计口径有据可查,操作上并不复杂。恳请贵单位对我市按套内面积计价的可行性进行调研评估,推动政策调整,使供暖收费更加公平合理。供暖费背后是千家万户一个冬天的踏实。恳请认真考虑。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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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答复内容

您好,欢迎致信市长信箱。相关部门正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我们将继续跟进,并及时向您回复办理情况,谢谢!

答 复 人 市长信箱 答复单位 济宁市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6-10-21 16:06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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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您好,欢迎致信市长信箱。市发改委回复: 1、根据《关于调整济宁城区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16〕52号)、《关于延续执行济宁城区居民集中供热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3〕315号)规定,我市城区居民集中供暖销售价格为按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20元。建筑面积是我市城区房产证中载明的法定房屋产权面积,是法定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该标准为2016年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及市政府同意等程序后依法明确。 2、供热价格的制定主要涉及供热总成本和供热总面积,不论采用套内面积还是建筑面积计量,分摊的总成本是一样的。如果按照套内面积收取暖费,看似需要收取费用的面积减少,但相应供热单价会提高,实际上总热费不变。且经调度了解,截至2025年底,市城区有24.24%的房屋房产证仅载明建筑面积。3、从全省16个地市看,包括济宁在内的9地市是按建筑面积计价,另外7地市按套内面积或使用面积计价。与省内其他地市相比(统一按建筑面积及125天供热时间可比口径折算),我市城区居民热价按从高到低位于省第11位,属于中等偏低水平。 感谢您对热价工作的建议,下步在完善热价政策时,我们将认真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结合我市房产管理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供热价格政策。

答 复 人 市长信箱 答复单位 济宁市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6-10-27 10:15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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