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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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我要求济宁市梅子瑜伽有限公司立刻从我隔壁搬走 | ||
| 内容 | 本人是许庄街道碧桂园中央公园小区16号楼2单元1002的业主。我家这一栋居民楼每层只有两套住宅,此时此刻我隔壁16号楼2单元1001的住宅里开设了一家公司,名为济宁市梅子瑜伽有限公司(法人李红梅),工商注册地就在我隔壁住宅内,其公司在我隔壁居民楼住宅内开展商业活动,每天人来人往并且伴有大量刺耳噪音。其行为从未告知过我,也从未征求过我的意见,本人也从未允许过其行为。济宁市梅子瑜伽有限公司在居民楼内从事商业活动是违法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擅自改变住宅用途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即使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若未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仍属违法。工商部门可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此公司并没有取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本人为隔壁住宅业主,其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大量噪音已严重扰民,我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从未允许其在我隔壁注册公司并经营商业活动。济宁市梅子瑜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法,本人希望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严厉查处济宁市梅子瑜伽有限公司,责令停止在居民楼经营,吊销营业执照,并没收违法所得加处罚款!济宁市梅子瑜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权管辖范围,本人希望市监局依法严肃追究!本人的诉求就是要求济宁市梅子瑜伽有限公司立刻从我隔壁搬走。我要求其公司马上从我隔壁搬走,根据《民法典》的法律原文,其公司现在的经营就是在违法,我要求其公司立刻搬走! | ||
| 附件 | |||
| 办件分类 | |||
| 办件编号 | TBHQZXX20251000194 | 提交时间 | 2025-10-04 05:12:59 |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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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您好,您反馈的问题,我区市场监管局及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核实,济宁市梅子瑜伽有限公司近期正在陆续进行搬离,公司已于2025年10月10日进行了住所变更,已将公司住所从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碧桂园中央公园16号楼二单元1001变更至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许庄街道城投·星城广场C05号商业楼01单元1层0113号。后期如有问题,建议诉求人拨打0537-3297315进行反映,以便我单位能够第一时间前往进行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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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太白湖区办公室 | 答复时间 | 2025-10-10 14:43 |
| 附 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