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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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违法违建请执法机关依法督促拆除
内容 尊敬的县府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我是夏镇街道京投馨和苑19号楼的一位业主,我要反馈的是京投馨和苑小区19号楼一楼违规占用公共绿化,破坏建筑外立面的情况。19号楼3单元102和2单元101为同一位业主,该两处房屋首先改窗为门,占用公共绿化浇筑水泥,围成自己的院子。现在1单元102的业主也模仿其违法行为进行破拆。该违法情况于2024年1月至9月期间多次反馈,物业告知无执法权需要城市执法局处理,执法局明确告知我,启动强拆手续需要半年到一年,所以他们以下达整改通知单为整治手段,距今,整改通知单已下单近12个月,违建依旧存在。期间多次寻求执法机关督促,南苑社区推诿扯皮,执法局懒政惰政拒不处理,这才导致后续1单元102业主模仿违法行为继续施工。目前诉求如下:1:请执法局明确告知19号楼3单元101和2单元102的整改情况,业主拒绝整改,什么时候启动强拆手续?什么时候恢复正常?2:1单元102的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执法局是否有能力对此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督促整改?3:前期寻求政府部门督促整改期间,社区及个别部门使用私人关系对我进行施压(包括找人去工作单位找我谈话,找人找我父亲谈话,要求我撤单,不要投诉)请县府各位领导调查法律依据如下: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规定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2:济宁市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其他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执法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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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WXXZXX20250500826 提交时间 2025-05-08 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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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县长信箱的关注与支持。经咨询,5月9日下午召开了执法大队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你所投诉的京投馨和苑所有一楼业主涉嫌侵占绿地等违规现象,制定了调查方案。经联合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查阅了相关审批资料并到现场实地勘验调查,发现:一、该小区一楼所有业主均享有绿篱范围内的“专用权”(《购房合同》附属补充协议第四项);二、根据微山县天锐房产测绘中心出具的测绘报告显示绿地率为32.75%(已扣除楼前绿篱维护区域),证明该小区实际绿地面积满足规划要求;三、经现场勘验和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所有一楼业主在绿篱内未有建设附属设施,未发现占用绿篱外公共绿地。 另外,根据你所投诉的关于19号楼有关业主窗改门的行为,我局已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恢复建筑原貌。 附:1、《购房合同》部分补充协议。 2、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微山分公司《关于京投馨和苑二期篱笆小院情况说明》。 3、山东京投利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京投馨和苑二期篱笆小院情况说明》 4、《测绘报告》。 并建议诉求人,如遇此类情况,可及时拨打城管监督电话0537-8222817或工作人员电话,我局执法人员将第一时间现场处理。

答复机构 微山县政府办公室  答复时间 2025-05-13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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