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
标题 | 关于微山县人民医院新院相关问题投诉建议 | ||
内容 | 1、5.9日患者因脑出血住到微山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意识尚可,ICU一位孟姓的科室主任与患者家属进行病情沟通,由于事态比较紧急,家属对有些情况也并不了解,既往病史描述上较为笼统,尤其是病史时间上不清楚。等到出院时候患者其他家属才发现有些既往史时间上存在问题,需要更改一下。在与ICU孟姓负责人沟通时,其告知无法更改,态度强硬。医院作为卫生服务部门,不仅肩负人民生命安全,而且要承担起服务部门的职责,不能只听患者家属单方面描述病情,因为患者家属描述情况有可能并不属实,主治医生有责任去核实患者真实情况,而不是简单的记录之后让家属患者签字,把责任全部推到患者这边。卫健系统没有哪个条例或者规章制度上明确表述只需要家属提供病情,不需要询问患者本人,如有,请提供相关文件。2、 6月19日一位自称微山县人民医院的工作人员,电话号码13053797200打电话沟通,语气很强势,其表述意思一是不管对错,病例改不了,改病例属于违法。二是打电话沟通是因为已核实监控,医院无责任。三是不认同患者可以去法院起诉。3、新院已运营一段时间,其部分区域还未施工完成,施工区域和运营区域未进行分割,无相关安全措施,未设置相关警示。4、整个医院的灭火器数量设置和位置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每个楼层的灭火器数量少,位置不明显。综上可以看出,新院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安全意识淡薄,意识形态不扎实。作为新院,不要新瓶装旧酒、穿新衣走老路。希望相关部门对微山县人民医院存在问题进行核实并进行督促整改。 | ||
附件 | |||
办件分类 | |||
办件编号 | WXXZXX20250600839 | 提交时间 | 2025-06-19 10:45:14 |
处理情况 |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县长信箱的关注与支持。经咨询,患者张茂苓于2025年5月9日入院时,接诊医师已按规范详细询问家属现病史及既往史,相关记录经家属逐字确认无误后签字(附签字凭证)。2025年6月16日,家属以“商业保险报销需调整既往病史时间”为由要求修改病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附条款原文)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明确告知:病历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文书,其内容需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原则,篡改病历属于违法行为,拒绝修改系依法履职,并非“态度问题”。关于电话沟通情况的说明:工作人员致电家属时,已明确解释病历修改的法律依据及医疗规范,告知可协助提供病历原件、签字记录等材料用于保险报销核查,但无法通过篡改病历满足诉求。沟通中始终以专业态度说明政策,不存在“语气强硬”情形,相关通话过程可查阅记录核实。关于新院施工区域及安全措施的说明,经现场核查,新院运营区域与施工区域已按规范实施物理分割,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及安全防护措施,不存在投诉中所述“未分割、无安全措施”的情况。关于灭火器设置的说明 医院各楼层灭火器的数量、位置均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规范设置,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不存在“数量少、位置不明显”的问题。关于病历书写情况的说明:医院病历书写严格遵循《山东省病历书写与管理基本规范(2020年版)》执行,主诉书写要求:需明确患者就诊时的主要症状和(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书写规范:围绕主诉展开详细描述,内容需与主诉高度一致,完整记录疾病发生、发展及诊疗经过。若病史陈述者非患者本人,病历中均明确注明其与患者的关系。患者以“脑出血”收入院,入院时神志模糊,由其儿子陈述以上内容。上述书写流程均通过院内质控体系严格审核,确保病历内容客观、真实、规范,符合行业标准及法律要求。 |
||
答复机构 | 微山县政府办公室 | 答复时间 | 2025-06-20 15:59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