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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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编号 | WSHDPT20201100769 | 反映时间 | 2020-11-18 10:25:52 |
| 主 题 | 住建部门回复热力滞纳金问题所依据的文件为过期无效文件 | ||
| 内 容 | 前期反映热力无依据收取滞纳金问题,主管部门回复所依据的《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已属过期无效文件,而且没有回答所收费用发票不是正规发票问题,请一并作出解释,另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未过期且效力为国家部委文件)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请问我们于供暖期前主动前去缴纳取暖费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交吗,而且《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请问小区通知就可视为签订供热合同了吗?请有关部门不要从维护企业的角度来处理问题,应该从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的角度来处理企业违规行为,拭目以待! | ||
| 附 件 | |||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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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 | 《济宁供热管理办法》有限期至2020年1月31日,新的《济宁供热管理办法》正在起草中,供热相关管理事宜暂时以《山东省供热条例》为准。涉及发票费用问题,建议转税务、市场监督等相关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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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答复时间 | 2020-11-30 17:45 |
| 附 件 | 无附件 | ||
| 答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政府互动平台的关注与支持:《济宁供热管理办法》有限期至2020年1月31日,新的《济宁供热管理办法》正在起草中,供热相关管理事宜暂时以《山东省供热条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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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微山县政府办公室 | 答复时间 | 2020-12-02 15:48 |
| 附 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