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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WSHDPT20240702325 反映时间 2024-07-27 10:11:48
主       题 户籍问题
内       容 中专大专生户籍回原籍问题,因读书,工作户籍在欢城集体户挂户,现如今矿上已无工作,家有89岁老母亲要照顾,老家有宅基地,能否回原籍投靠老母亲,需要哪些证件
附       件
处理情况
答复内容

两城派出所民警通过电话19653762035联系诉求人王女士,迁户人为其叔叔王浩芳,王浩芳原户籍为两城镇黄山村,中专大专生毕业之后分配于欢城矿上工作,户籍在欢城集体户。王女士自述其叔叔在黄山有房产,婚姻状况处于再婚,想将户口迁回原籍。根据《济宁市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一百零五条 回原籍落户之规定 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基础的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不动权证书》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在宅基地经常居住的书面声明:派出所应对申请人经常居住情况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在村(居)委显要位置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落户,调查情况、公示情况存入落户材料。在与王女士电话联系中已经告知其相关迁户政策,王女士表示理解。

答复机构 微山县公安局  答复时间 2024-07-31 17:13
附    件 无附件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互动平台的关注与支持。经咨询,两城派出所民警通过电话联系留言人,迁户人为其叔叔王浩芳,王浩芳原户籍为两城镇黄山村,中专或大专生毕业之后分配于欢城矿上工作,户籍落在欢城集体户。王女士自述其叔叔在黄山有房产,婚姻状况处于再婚,想将户口迁回原籍。根据《济宁市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一百零五条 回原籍落户之规定 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基础的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不动权证书》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在宅基地经常居住的书面声明:派出所应对申请人经常居住情况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在村(居)委显要位置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落户,调查情况、公示情况存入落户材料。在与王女士电话联系中已经告知其相关迁户政策,王女士表示理解。


答复机构 微山县政府办公室  答复时间 2024-07-31 17:24
附    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