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权限划分 | 省级行使指导、监督职能。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 办理时间 | 1.市局接待大厅工作日3月-10月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1月-2月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2.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 办理地点 | 1.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济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洸河路27-2号)公民业务窗口(05、06、07、08);2.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太白湖区圣贤路7号)公安综合服务窗口C09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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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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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批准签发的出入境通行证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是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济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洸河路27-2号)公民业务窗口(05、06、07、08);2.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太白湖区圣贤路7号)公安综合服务窗口C09 电话:0537-2960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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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后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港澳同胞无论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条件
因国籍冲突或港澳居民来内地遗失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可以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一)》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需到出入境受理部门取得。 | 是 | 无 | 无 |
| 因国籍冲突、港澳居民来内地遗失证件等情形需申请出入境通行证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需到出生国驻外使馆、港澳地区出入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 是 | 无 | 无 |
| 符合标准的个人照片 | 原件 | 0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需到出入境部门免费提供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出入境通行证受理 | 1个工作日 | 出入境通行证受理 |
| 审查 | 出入境通行证审查 | 3个工作日 | 出入境通行证审查 |
| 决定 | 出入境通行证 | 1个工作日 | 出入境通行证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审批签发进行指导和监督。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 | 0537-771050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蓼河路30号摩天集团东楼 | 0537-271501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出入境通行证? |
| 解答 | 申请人从事边境贸易(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边境旅游服务或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对从事边境贸易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本省(自治区)边境地区的国家开放陆地口岸出入境;对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本省(自治区)边境地区的国家开放陆地口岸,且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确认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对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边境旅游线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对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申请人,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边境旅游线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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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济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洸河路27-2号)公民业务窗口(05、06、07、08);2.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太白湖区圣贤路7号)公安综合服务窗口C09
电话:0537-2960153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