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执法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7-11-21 15:54:26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对应的行政权力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类别及编号数量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①拟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1、《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或以权谋私、侵犯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文化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七条 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执法程序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的。第三十八条 因第三十七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2012年3月文市发〔2012〕9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范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或者不依法办理举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使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③受理对非法文化活动的举报。  
2负责文化市场的执法监管④负责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稽查。行政处罚事项:3708000303201至3708000303203。3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⑤负责全市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市场稽查。行政处罚事项:3708000303212至37080003032154
⑥负责全市演出娱乐经营活动的市场稽查。行政处罚事项:3708000303204至3708000303211。8
⑦负责文化艺术品展销、美术品销售的市场稽查。行政处罚事项:3708000303261至37080003032633
3负责新闻出版市场的执法监管⑧负责全市印刷企业和书报刊发行工作的市场稽查。行政处罚事项:3708000303223至3708000303229。行政强制事项:3708000903201和37080009032029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十六条 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第六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1号,2011年3月修订)第七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1997年8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第四十四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⑨负责全市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市场稽查。行政处罚事项:3708000303216至3708000303222。行政强制事项:3708000903201和37080009032029
⑩负责全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市场稽查。行政处罚事项:3708000303230至3708000303234。行政强制事项:3708000903201和37080009032027
4负责广播电视市场的执法监管?负责查处违法安装、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违法接收、传送播放电影、电视。行政处罚事项:3708000303235至37080003032406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通过,2013年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8月通过)第四十四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电视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8月通过)第四十四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通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三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6、《山东省广播管理规定》(1996年5月通过,1998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监督查处广播电视广告违法经营活动。行政权力事项中无《广播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内容 
5负责文物安全保护的执法监管?负责查处考古发掘,买卖、转让、出租、质押、上交、移交、拍卖文物和馆藏文物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3708000303241至3708000303260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第76号主席令)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第七十七条 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六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配合公安、工商、城乡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查处涉及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6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扫黄打非"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1、《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或以权谋私、侵犯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研究拟定"扫黄打非"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部门职责边界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相关依据事例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14年9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城区某网吧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者吸烟以及擅自销售食品等违规情况。随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公安局依法对网吧内存在的吸烟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局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
2娱乐场所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4年8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区某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A05包厢内有多名未成年人在唱歌消费,且包厢内有女性服务员从事有偿陪消费者唱歌和喝酒。随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将该场所涉嫌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抄告给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依法对该场所涉嫌提供有偿陪侍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局负责对与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3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4年9月,接群众举报称:城区某旅馆涉嫌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到举报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该旅馆擅自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系向城区一家无资质的杂货店购得,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方为城区一家无资质的电器厂。随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该旅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擅自生产和销售的情况分别抄告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对杂货店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和电器厂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立案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4文物保护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2年10月主席令第76号)2014年9月,市文化执法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峄山某文物石碑被人为损毁,经调查,郑某为谋取利益翻模石碑,造成石碑损毁严重,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妨害文物管理罪随后,文化执法局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如若文化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商店擅自出售文物拓片经营活动,文化执法局将某商店销售文物拓片行为抄告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局负责文物犯罪行为的侦破。

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制度

 

(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设立条件是否合法;

2.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县市区日常监管情况进行暗访检查,对上级安排、举报受理、检查发现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导。对县市区暗访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每年对暗访检查情况通报一次。
     2、巡回执法。局组成三个巡回执法小组,每个小组负责3-4个县市区,每季度轮流执法一次,每季度集中10天时间进行集中检查,对重点县市区、重点市场进行重点治理。

3、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每年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暗访巡查,在检查中,重点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情况、未成年人进入情况。凡发现有违规经营行为,立即安排所在县市区立案查处,并跟踪处罚结果。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场在检查笔录上签名和写明执法证号码,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上级安排、举报受理和在暗访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节较严重的经营场所,采取当场制止并停止其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理,下达现场检查笔录,扣押违规涉案物品,将案件移交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

2.对违法情节较轻的经营场所,立即通知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由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3、对市场管理不力、问题存在明显、负面影响较大的县市区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二)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娱乐经营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县市区日常监管情况进行暗访检查,对上级安排、举报受理、检查发现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导。对县市区暗访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每年对暗访检查情况通报一次。
     2、巡回执法。局组成三个巡回执法小组,每个小组负责3-4个县市区,每季度轮流执法一次,每季度集中10天时间进行集中检查,对重点县市区、重点市场进行重点治理。

3.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每年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场在检查笔录本签名和写明执法证号码,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上级安排、举报受理和在暗访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节较严重的经营场所,采取当场制止并停止其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理,下达现场检查笔录,扣押违规涉案物品,将案件移交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

2.对违法情节较轻的经营场所,立即通知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由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3、对市场管理不力、问题存在明显、负面影响较大的县市区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三)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营业性演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是否合法;

2.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日常演出活动的监管。对涉外演出活动通过执法人员到场、电话督导进行跟踪监管。对其他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暗访检查。

2、每年在春节期间在全市开展1次集中整治行动。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是检查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场在检查笔录上签名和写明执法证号码,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上级安排、举报受理和在暗访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节较严重的经营场所,采取当场制止并停止其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理,下达现场检查笔录,扣押违规涉案物品,将案件移交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

2.对违法情节较轻的经营场所,立即通知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由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3、对市场管理不力、问题存在明显、负面影响较大的县市区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四)印刷业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印刷复制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是否合法;

2.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县市区日常监管情况进行暗访检查,对上级安排、举报受理、检查发现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导。对县市区暗访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年对暗访检查情况通报一次。
     2、巡回执法。局组成三个巡回执法小组,每个小组负责3-4个县市区,每季度轮流执法一次,每季度集中10天时间进行集中检查,对重点县市区、重点市场进行重点治理。

3.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每年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并建立巡查登记日志,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立即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场在检查笔录上签名和写明执法证号码,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上级安排、举报受理和在暗访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节较严重的经营场所,采取当场制止并停止其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理,下达现场检查笔录,扣押违规涉案物品,将案件移交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

2.对违法情节较轻的经营场所,立即通知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由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3、对印刷市场管理不力、问题存在明显、造成负面影响较大的县市区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被国家、省督办的案件实行问责制。

 

(五)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出版物产业和出版物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出版物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2.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上级安排、举报受理和在暗访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节较严重的经营场所,采取当场制止并停止其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理,下达现场检查笔录,扣押违规涉案物品,将案件移交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

2.对违法情节较轻的经营场所,立即通知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由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3、对出版市场管理不力、问题存在明显、造成负面影响较大的县市区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出版经营活动进行暗访检查,重点是对单位有无出版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立即安排当地文化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场在检查笔录签名和写明执法证号码,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上级安排、举报受理和在暗访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节较严重的经营场所,采取当场制止并停止其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理,下达现场检查笔录,扣押违规涉案物品,将案件移交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

2.对违法情节较轻的经营场所,立即通知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由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3、对市场管理不力、问题存在明显、负面影响较大的县市区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六)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美术品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2.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上级安排、举报受理和在暗访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节较严重的经营场所,采取当场制止并停止其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理,下达现场检查笔录,扣押违规涉案物品,将案件移交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

2.对违法情节较轻的经营场所,立即通知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由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3、对市场管理不力、问题存在明显、负面影响较大的县市区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美术品经营活动进行暗访检查,重点是对单位有无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安排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场在检查笔录上签名和写明执法证号码,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上级安排、举报受理和在暗访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节较严重的经营场所,采取当场制止并停止其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理,下达现场检查笔录,扣押违规涉案物品,将案件移交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

2.对违法情节较轻的经营场所,立即通知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由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3、对市场管理不力、问题存在明显、负面影响较大的县市区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七)广播影视类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广播影视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广播电台;

2.电视台;

3.电影放映单位;

4.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是否合法;

2.从事的广播影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辖区内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情况,每年巡查不少于2次;

2.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和电影放映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3.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

4.开展专项行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抽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县市区或被查人;

2.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2.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县市区或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移交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上级安排、举报受理和在暗访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节较严重的经营场所,采取当场制止并停止其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理,下达现场检查笔录,扣押违规涉案物品,将案件移交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

2.对违法情节较轻的经营场所,立即通知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由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3、对市场管理不力、问题存在明显、负面影响较大的县市区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八)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半年一巡查,对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一年一巡查。

2.对上级转办、群众来人来电反映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违法事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与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巡查人员在对被巡查单位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制止正在进行的损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取证,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登记签名登记并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移交当地文化执法机构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3.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扫黄打非"类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出版物市场管理,维护出版物经营单位和印刷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出版物经营单位、印刷复制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是否合法;

2.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县市区日常监管情况进行暗访检查,对上级安排、举报受理、检查发现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导。对县市区暗访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年对暗访检查情况通报一次。
     2、巡回执法。局组成三个巡回执法小组,每个小组负责3-4个县市区,每季度轮流执法一次,每季度集中10天时间进行集中检查,对重点县市区、重点市场进行重点治理。

3.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每年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出版经营活动进行暗访检查,重点是对单位有无出版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立即安排当地文化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并建立巡查登记日志,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立即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场在检查笔录上签名和写明执法证号码,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上级安排、举报受理和在暗访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节较严重的经营场所,采取当场制止并停止其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理,下达现场检查笔录,扣押违规涉案物品,将案件移交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

2.对违法情节较轻的经营场所,立即通知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由当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3、对市场管理不力、问题存在明显、负面影响较大的县市区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被国家、省督办的案件实行问责制。

 

(十)规范案件查处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和执法队员执法办案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规范案件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1.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2.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3.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

4.文物安全保护。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活动。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查处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结案等五个步骤:

1.立案。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报批立案的案件,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4.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决定,应按规定及时报邹城市人民政府及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备案。

5.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考核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每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法规教育和执法监督科对承办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5号)、《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文教〔2014〕2号)、《山东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文执发〔2013〕3号)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5号)、《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文教〔2014〕2号)、《山东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文执发〔2013〕3号)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三、有关措施

1.局法规教育和执法监督科负责对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依照《山东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文教〔2014〕2号)、《山东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文执发〔2013〕3号),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山东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文教〔2014〕2号)、《山东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文执发〔2013〕3号)以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
1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开展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市场和文物安全保护法律规定知识宣传,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宣传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安全经营理念,普及各类法规知识、公众法治意识,推动公众参与文化市场管理的积极性法规教育0537-2382216
2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培训咨询计划安排全市文化市场法律培训,提供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法规教育  执法监督0537-2382216  0537-2382396

五、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 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