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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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机关: |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济高新管发〔2019〕18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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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机关: |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 |
发文字号: | 济高新管发〔2019〕18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
济高新管发〔2019〕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各园区,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济宁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合同管理,加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合同行为监管,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本意见所称合同,是指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等具有契约性的文书。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2. 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3. 各类政府采购合同(包括工程采购、货物采购、服务采购等);
4. 特许经营合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
5. 行政征收、补偿安置及行政征用合同;
6. 各类经济、科教、金融合作合同;
7. 招商引资合同;
8. 其他合同。
(二)管委会重大合同在遵循本意见的基础上,需提交管委会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小组审核。本意见所称管委会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1. 拟以管委会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
2. 拟以管委会工作部门名义订立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合同。
(三)合同的拟订、审查、签订、履行、纠纷处理、兑现、终止、归档等活动,适用本意见。
因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合同的,不适用本意见。
(四)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二、部门职责
(一)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合同项目的主管部门或签订主体、合同涉及不同部门多项职责的牵头部门或者管委会指定部门。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拟订、审查、履行、争议解决等事宜,承担确保合同合法合规及其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方面的主要责任。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及专门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合同管理工作,并报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二)党工委管委会对合同工作实施统筹管理,党工委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合同管理工作汇报,研究、决定相关事项。
管委会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研究、解决管委会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同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事务;贯彻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和领导小组的部署安排,研究提出推进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筹备领导小组有关会议;定期组织召开审核小组会议,对合同文本、兑现进行审核;具体负责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履行监管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管理的指导;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办理合同磋商、谈判、争议解决等事宜实施监督、参与配合;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请管委会审定的合同政策兑现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审查、组织办理;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依职权加强合同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合同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出租、出借、转让、担保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履行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对合同涉及的政府性投资资金的安排、支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程序管理与合同管理的衔接工作。
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对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合同拟订
(一)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拟订、修改合同文本。合同承办部门在拟订合同文本过程中应当主动履行牵头责任,积极发挥主导作用。
(二)拟订合同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内容包括:
1. 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等情况,包括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2. 审核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出机制、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以及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等主要条款,风险或者潜在风险的防范措施,是否与已生效的其他合同约定不一致;
3. 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讨论等程序;
4. 意向引进项目是否违反国家或者地方出台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5. 合同涉及税收返还、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减免、财政资金的奖补等优惠政策,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6. 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安排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法律顾问参与,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与。
(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国家、省已经发布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国家、省未发布合同示范文本的,可采用本市制定和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名称一般应与其实质内容及法律关系性质相关联,避免仅用“合同”或者“协议”等笼统词语作为合同名称。
(五)合同内容要注重明确对赌条款,明确约定履行条件、起止期限、具体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坚决避免没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或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合同。凡是涉及需要管委给予扶持政策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应为中文文本。确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原则上应以中文文本为准或者优先。
(七)合同涉及保密事项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签订保密协定。
(八)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四、合同审查
(一)合同审查实行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双重审查”制度。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合法性初审(招商引资类项目合同统一由投资促进局负责合同合法性初审),初审后提交合同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二)需要履行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等法定程序签订的合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三)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合同主体是否适合;
2. 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3. 合同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4. 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法,是否超越行政管理权限,合同相对方实际履约能力,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是否明确;
5. 承诺的优惠政策或者支持、扶持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 是否违反以下禁止性规定或者存在其他风险。
(1)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2)临时机构和内设处室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4)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5)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为保证合同审查质量,防范合同法律风险,送审部门应当预留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五)合同承办部门送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合同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1.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的送审函(需载明法制初审意见、联系人、联系电话)(招商引资类项目合同提交投资促进局《法务审查单》、涉及评审会议的提交相关《会议纪要》);
2. 合同送审稿书面文本、电子文本;
3. 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政策依据、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4. 合同管理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3日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的,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将送审材料退回合同承办部门。
(六)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对合同承办部门送审的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合同进行调查、或需要报请管委会有关领导审定的,调查和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涉及管委会重大合同的提交管委会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小组审核,并形成会议纪要。
(七)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在审查合同过程中,可根据合同内容组织经发、财政、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审计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被涉及部门应当在2日内反馈。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八)合同审查意见及会议纪要,限管委会内部使用,管委会工作单位部门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九)合同经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后,缔约各方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合同管理服务中心重新审查。
五、合同签订
(一)合同经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合法性审核后,对不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或经管委会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由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出具《济宁高新区合同专用章审批单》或《济宁高新区各部门单位合同审批单》。如有修改意见,则由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查意见或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合同修改后,重新向合同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合同纸质版及电子版,经审查通过,出具审查意见及《济宁高新区合同专用章审批单》或《济宁高新区各部门单位合同审批单》。
(二)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将审查通过的合同加盖合同审查骑缝章,连同审查意见、审批单一并装订交由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负责履行领导签批程序,流转过程中装订好的材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启订或更换相关材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合同经批准后,正式合同文本由合同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印制,以管委会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由管委会分管领导签署,由合同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审批意见加盖管委会合同专用章;以管委会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由本部门印章管理人员根据审批意见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承办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六、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
(一)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全面履行合同,并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当合同相对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不得损害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利益单方面兑现合同。
(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合同管理服务中心报送合同履行情况,提出推进合同履行的意见、建议;合同管理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以随时调度合同履行情况,听取承办单位汇报,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调整、直至终止执行。合同管理服务中心要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通报,对履行不力或者怠于履行的合同承办部门将提出专项督办意见。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1. 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2. 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3. 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4. 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5. 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6. 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管委会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或者重大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经管委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后执行。
(四)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提请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及诉讼、仲裁规则,全面收集证据,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而导致的败诉风险。必要时可以外聘专业律师或者委托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五)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管委会同意,合同承办部门不得放弃属于管委会享有的合法权益。
(六)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审查签订程序办理。
七、合同兑现
(一)合同政策兑现以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承诺目标为前提。
(二)合同兑现依申请执行,由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对方当事人要求及合同履行情况提出兑现申请,并做好合同履行情况收集核实工作。核实后,将申请及合同履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合同管理服务中心按照程序办理。
(三)需要兑现政策的合同,应为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存档备案的合同,未存档备案的合同不予兑现。
八、存档备查
(一)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提交合同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编号、归档、备查。
(二)合同承办部门安排专人或专门内设机构负责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
2. 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3. 合同谈判、协商、往来函电等材料;
4. 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5. 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材料;
6. 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7. 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
(三)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处理、销毁。
(四)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监督检查
(一)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可通过调阅合同档案和相关资料、抽查合同管理意见落实情况等方式,监督检查政府合同管理意见落实情况。
(二)审计部门对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合同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可以对合同相关延伸事项进行检查,组织实施现场核查,并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履约审计。
(三)审计部门每年度应当按一定比例抽取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合同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合同,开展签订、履约情况审计检查。
(四)合同承办部门应主动协助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及时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资料。
(五)合同承办部门对本部门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主体就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具书面承诺。
(六)合同承办部门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就此作出检查结果不合格的结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处理建议。
十、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意见订立的合同,一律为违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未报送合同管理服务中心审查的;
2.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3. 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合法权益的;
4. 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 擅自放弃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6. 当合同相对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没有及时主张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权益的,以及损害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利益单方面兑现合同的;
7. 违反本意见禁止性规定订立合同的;
8. 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9. 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10. 其他过错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
(二)合同会签、合法性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性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因合同承办部门未及时将合同送合同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归档,致使合同丢失、损坏或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一、附则
有关部门因机构改革或者分工调整不再承担本意见规定的有关工作的,有关工作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负责。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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