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nsytx/2021-18805 | 主题分类: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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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机关: |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鱼台县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鱼政办发〔2021〕6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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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机关: |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鱼台县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鱼政办发〔2021〕6号 |
有 效 性: | 0 |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鱼台县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工作的通知
鱼政办发〔2021〕6号
为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鱼台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鱼政发〔2008〕35号)等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取得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含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企业集资合作建房)购房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申请缴纳政府收益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不需要补缴政府收益价款,住房性质保持不变。
二、取得条件
申请人申请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且经申请购买 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书面同意;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购买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且已办理产权登记,或因继承、遗赠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确需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无法规、规章规定等不得受理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
1、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家庭成员中如有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
2、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3、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
4、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政府收益价款缴纳通知书。
(三)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政府收益价款。
(四)申请人持缴纳政府收益价款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登记手续。
四、政府收益价款缴纳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按以下标准计收政府收益价款:
2008年10月13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收益价款=(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50%×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届时”是指购房人向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书面申请的时间,下同)。
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单价参照山东省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中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计税单价确定。
五、政府收益价款的管理和使用
政府收益价款由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执收,缴入县级国库,按规定用途使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于规范鱼台县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工作。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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