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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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首善之区·信用任城”建设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济任政发〔2019〕8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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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首善之区·信用任城”建设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 济任政发〔2019〕8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首善之区信用任城”建设的实施意见
济任政发〔201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首善之区·信用济宁”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和市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紧围绕打造“首善之区·信用任城”品牌,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以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覆盖全区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镇(街道)、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失信主体信用监管,全面增强市场监管能力,增进各类主体诚信意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助力新旧动能转换,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年底前,围绕省、市制定的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信用法规制度、信用信息目录和信用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区级各部门各行业信用规章制度、信用信息目录和信用标准体系,推进济宁市任城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将“信用中国(济宁任城)”官方网站,打造成为向社会和群众提供信用服务的窗口。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信用合作及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初见成效,初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2020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全区社会信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覆盖全区、互联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功能齐备、运行良好,实现与市级平台的无缝隙对接,基本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发挥重要作用,建成比较完善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1.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制度。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依托我区电子政务设施和现有部门业务系统,对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相关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形成本级本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并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立完善济宁市任城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区电子政务云平台为支撑,持续推进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不断扩大信用信息覆盖范围,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应用枢纽作用,为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联合奖惩实施、信用监管服务提供技术保障。加快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本行业信用信息,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3.全面落实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制度。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等登记管理部门按职责做好新注册成立和存量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加快推进所有存量主体(含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率100%,降低重错码率,确保重错码率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源管理和信息服务工作,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严格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双公示”)的制度,依据“双公示”事项目录和统一标准规划,通过各级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开,在“信用中国(济宁任城)”网站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推动政务服务大厅“双公示”信息与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步归集公开,推动“双公示”信息与红黑名单信息融合应用。涉企“双公示”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建立健全失信信息公示机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类主体失信信息。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为基础,健全执法检查、黑名单、司法判决、强制执行等失信信息公示,重点关注名单可选择性公开。对公开的失信信息,应明确公开期限。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5.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充分发挥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推进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社会公益、公共服务等各领域、各环节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健全与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其他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信用联合奖惩和信用监管服务作用。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多元化服务产品,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6.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推进以信用为抓手的行政监管机制,推进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财政资金扶持等重点领域实施信用监管手段。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财政资金审批主管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将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和实施联合奖惩嵌入行政管理事项中,确保按照履职需要“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在相关业务开展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开展事前信用承诺、加强分类监管等信用管理手段,对信用良好主体实施优先服务、简化程序、优惠扶持等信用服务,对信用不良主体采取重点检查、取消优惠资格、限制享受政策等惩戒措施。
(二)规范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
1.执行统一认定标准。各领域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黑名单”)的认定,原则上实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统一标准,或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的省级标准实施。红黑名单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其他信息。
2.明确名单认定程序。区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初步认定的“红黑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初步认定的联合奖惩对象应与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领域“红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黑名单”主体不进入“红名单”。
3.规范名单信息内容。名单信息主要内容: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4.健全名单共享和发布机制。建立“红黑名单”信息共享目录,严格按照目录归集共享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单位)应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并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管理。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的原则,由认定部门(单位)将“红黑名单”在其部门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并推送到“信用中国(济宁任城)”网站集中发布。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建立完善涉密信息和隐私信息使用审查制度,保障信息安全,保障政府规范行使管理职权,防范政府侵权和违法。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各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红黑名单”,经核实后与本单位履职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名单进行整合并向社会发布。
(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产生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诚信企业等,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表扬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和诚信典型及时在各级政府网站、 “信用中国(济宁任城)”及各类媒体进行公示,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2.推行政务服务便捷措施。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实施政务服务“信易批”,将信用承诺、信用记录核查嵌入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同等条件下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签订书面信用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提供公共服务优惠扶持。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对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推广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委签署的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对各类相关诚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推广“信易行”“信易游”“信易住”等个人信用服务,对信用良好的个人提供免押金、免排队、折扣优惠、优先服务等优惠措施。
4.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降低贷款利率、快速授信等优惠和便利。推广“信易租”,让诚信市场主体在办公设备、办公场所、人才公寓等租赁服务中享受租金折扣、租期延长、押金减免、便捷办理等优惠。
5.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公开公示,在各类展会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激励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各镇(街道)各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措施实施。重点包括四类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2.强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有关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建立健全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将诚信状况作为干部职务任用、岗位聘用、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委签署的系列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失信主体实施约束和惩戒。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认定部门(单位)应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重点关注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提示性约谈,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黑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
3.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在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信用中国(济宁任城)”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渠道进行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地方金融组织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期货、保险等服务。
4.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守信承诺、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提高行业公信力。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鼓励开展行业信息公示、风险提示、预警监测、信用管理培训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措施。
5.引导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通过政务服务热线、政府网站、政务微信微博、新闻媒体等渠道,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等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6.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推进建立失信单位负责人责任追溯机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要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失信信息作为评价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对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的同时,建立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协同机制。
1.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协调下,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信用联合奖惩子系统,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响应和反馈机制,明确各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合奖惩实施流程,及时归集联合奖惩案例;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红黑名单”标准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发起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有关信用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并反馈实施成效。
2.实施跨部门和跨区域联动。各政府部门(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工作职能,主动对接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明确对相关领域红黑名单主体的奖惩措施和实施方式,创造条件将“红黑名单”信息和联合奖惩事项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带头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及时归集上报联合奖惩典型案例;鼓励各镇(街道)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确定的诚信典型发起跨区域联合激励,对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区域联合惩戒,积极推进开展城市间信用联盟,加强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3.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在国家、省、市发布的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及相关文件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镇(街道)、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不断更新完善。
4.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有关部门(单位)认定“黑名单”和制定联合惩戒措施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期限;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通过公开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相关部门(单位)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5.建立健全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警示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可将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选择地对外公开;认定部门(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有效期。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在3个以上不同的重点领域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主体转入“信用预警名单”,通过“信用中国(济宁任城)”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黑名单”主体退出名单后,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其“黑名单”认定部门(单位)确定。
6.建立健全联合奖惩对象退出机制。明确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和流程,对经异议处理发现认定有误的、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标准的、奖惩有效期届满应自动退出的,应从相应“红名单”或“黑名单”中删除;“黑名单”对象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主动修复信用完成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提前退出;“红名单”对象在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相关情况提报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7.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联合奖惩时主动发现的“红黑名单”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名单认定或措施制定部门核实,相关部门应尽快核实,并将核实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反映人和当事人,经核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黑名单”主体信息核实期间联合惩戒措施暂不执行。误列入“黑名单”的,因不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误列入“红名单”的,应尽可能收回其受到联合激励获得的权益。
(六)加强制度规范和诚信文化建设。
1.完善信用制度保障。严格执行《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等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现行区级规章制度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2.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统一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规范标准。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领域内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3.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力度,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积极开展诚信典型倡树,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户外广告、公共场所等渠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载体,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对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教师、医务人员、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加强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联合奖惩及其他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实到位。
(二)鼓励试点创新。鼓励各部门先行先试、合理创新,通过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或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本区域重点领域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扩展信用应用领域。
(三)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各部门定期将本级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和联合惩戒案例报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工作评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督促检查和任务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
附件: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首善之区·信用任城”建设重点任务分工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5日
附件
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首善之区·信用任城”建设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1 | 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制度 |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
2 | 建立完善区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区发改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
3 | 全面落实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制度 | 区编办、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
4 |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
5 |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 | 区发改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
6 | 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率先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财政资金扶持等重点领域实施信用监管手段 |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
7 | 规范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执行统一认定标准,明确名单认定程序,规范名单信息内容,健全名单共享和发布机制 | 区发改局等区直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
8 | 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 | 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经开区税务局、任城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团区委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
9 | 推行政务服务便捷措施 |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
10 | 提供公共服务优惠扶持 | 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
11 |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 经开区税务局、任城区税务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
12 | 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
13 | 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 区发改局,区法院、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技局、经开区税务局、任城区税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
14 | 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
15 | 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 区编办、区发改局、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
16 | 建立联合奖惩触发反馈机制,实施跨部门、跨区域联动 | 区发改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
17 | 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 | 区发改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
18 |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 区发改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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