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1MB2792953D/2021-4144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任政字〔2021〕3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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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1-01-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任政字〔2021〕3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任政字〔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济宁市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力保障我区城区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持续抓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政统揽、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主力军作用,认真履职尽责,全面落实禁放规定,通过强化宣传发动、源头管控分流、密集巡逻巡查、严厉执法查处,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
二、禁放区域
根据市区现状,划定北至北二环—杨家河路、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上述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宣传发动。自2021年1月15日起,在禁放区域集中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活动。
1.新闻媒体宣传。通过区直主要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对区政府禁放规定进行集中宣传,统一开设“禁放烟花爆竹”专题专栏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电视台每天至少插播宣传一次禁放规定;新闻网站、新媒体要持续保持禁放规定醒目宣传标语。(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
2.社区小区宣传。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细化宣传工作方案,将禁放宣传覆盖社区商户、家庭,在小区(村居)各出入口、车库出入口、通告栏、单元门、电梯内张贴禁放标识和逐家逐户发放禁放一封信,确保禁放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责任单位: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校园宣传。在校园内张贴禁放宣传标语,电子显示屏、校园广播滚动播放禁放标语、口号。组织各中小学校集中开展禁放规定宣讲活动,实现城区中小学生全覆盖。通过“小手拉大手”带规回家,与家长签署禁放告知书。(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交通宣传。在客运车、公交车载电视,公交站电子牌播放禁放宣传标语或宣传片,在出租车、长途汽车站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放宣传标语。(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5.街面宣传。利用城区过街天桥、广场、绿地LED电子屏滚动播放禁放标语、口号。(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6.重点部位宣传。在工地、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酒店、婚姻登记处、婚庆公司、殡葬服务单位、汽车销售门店等重点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放宣传。(责任单位: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
7.主题活动宣传。组织开展禁放主题集中宣传活动,营造禁放宣传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单位内部宣传。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禁放规定和相关知识,与个人签订禁放承诺书;广大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禁放规定。(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强化源头管控分流。
9.销售环节。针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多已备货完毕、购进烟花爆竹数量较多这一实际,主动靠上工作,提前与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沟通联系,积极争取企业配合、支持,做好烟花爆竹分流;安全、妥善处置剩余的烟花爆竹;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落实流向实名登记工作,督促其严格遵守禁止向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
10.回收环节。针对禁放区群众可能存有剩余烟花爆竹的实际,在居民区、社区设置烟花爆竹置换回收点,购置一定数量的群众日常必需品,采取以物换物的方式,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置换、回收工作,力争从源头阻断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密集巡逻查控。
11.单位内部。禁放区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禁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工作人员采取蹲点值守、包保负责、定人定岗等方式,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含宿舍区)禁放巡查、告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燃放行为。(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日常时段。对禁放区内道路两侧门店、饭店、宾馆、酒店,建筑施工单位、在建工地、物业公司、商贸市场、婚姻登记处、婚庆公司、殡葬服务单位、汽车销售门店等重点单位,每天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对出租房、自建仓库以及城郊结合部等偏僻区域进行重点清查,及时捣毁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窝点,收缴非法烟花爆竹。(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重点时段。对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的重点时段,要超前部署,制定详实周密的禁放管控方案,采取区政府领导包保镇(街道),镇(街道)领导包保村(社区)、村(社区)领导包片,工作人员包楼、包户的方式,采取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值守超常规措施,盯死看牢,坚决防止春节期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严厉执法查处。
14.严查非法运输。充分发挥检查点作用,加强进入禁放区运输车辆的检查,严禁运输烟花爆竹车辆驶入禁放区,发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依法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15.严打违法行为。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各部门、单位移交的违规燃放线索,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对阻碍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办,坚决打击;对群众举报的违规燃放线索及时核查,查证属实的,及时兑现举报奖励。(责任单位: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区政府成立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综合协调、情况调度、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措施落实;根据工作推进需要,适时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相关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和办公室,全面做好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作配合。各相关镇(街道)、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强化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督办交办、跟踪督导等制度,全力推动禁放工作,坚决做到守土有责、主动担责、敢于负责。
1.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工作中发现、有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收缴并妥善处置涉案烟花爆竹;查处违法违规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取缔私销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严厉打击禁放工作中发生的阻碍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向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零售网点宣传区政府禁放规定,协调处置经营企业、零售网点库存烟花爆竹;做好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烟花爆竹流向实名登记工作,依法查处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礼仪庆典公司、饭店、宾馆、酒店等业主开展禁放宣传、管理,督促其通过签订合同、责任书等方式,约束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禁放规定,并与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对上述企业进行检查、巡查,确保不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禁放宣传和清理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工作。
4.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和街面流动占道兜售烟花爆竹摊点的清理,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配合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协调城区过街天桥、广场、绿地、主要十字路口广告宣传屏和街道两侧门店的LED电子屏滚动播放禁放标语口号。
5.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城区环境状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积极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6.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单位、物业公司、拆迁公司等单位的禁放宣传,并与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督促物业公司在居民小区出入口、楼宇通道、电梯等明显位置张贴悬挂各类禁放提示,开展禁放宣传,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对上述企业进行检查、巡查,确保不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7.教体部门:负责督促城区幼儿园、中小学校在校园内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放宣传教育活动,与学校签订责任书,向学生发放《致中小学生及家长的一封信》,通过学生向家庭延伸禁放宣传。
8.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单位向办理婚丧事宜的市民宣传禁放规定,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9.宣传部门:负责广泛宣传市政府《禁放通告》、禁放标语,开设“禁放烟花爆竹”专栏,报道禁放工作进展,曝光违规燃放行为,教育警示群众,营造禁放管理社会舆论氛围。
10.文旅部门:负责在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禁放宣传。
11.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禁放工作专项经费和群众举报奖励资金。
1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公共交通运输单位加强司乘人员的禁放宣传和交通运输工具非法运输、携带烟花爆竹的安全检查;查处制止旅客违规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客运车辆的行为;利用公交、出租车、客运车、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开展禁放宣传;对上述企业进行检查、巡查,确保不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3.公路部门:负责入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醒目位置设置城区禁放警示标牌。
14.其他区直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内部宣传,督促内部职工自觉遵守禁放规定,确保本单位职工不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时劝导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15.各相关镇(街道):负责落实禁放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禁放宣传、巡查、打击工作;监督、指导辖区落实禁放属地管理职责,全力开展禁放宣传、巡查、告知、劝阻等工作;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和建立有奖举报、责任追究制度。
(三)定期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区政府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带队,对各有关职能部门、相关镇(街道)禁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工作不负责、措施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将禁放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对在禁放区域内,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突出影响环境质量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镇(街道)、各单位要健全情况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情况,研判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本单位禁放工作开展情况及典型案例,每月30日前向区禁放办报送。(联系人:徐士化;联系电话:5661625;邮箱:rcqjfb@126.com)。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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