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1-02
发布机关: 济宁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财金〔2020〕24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1-02
发布机关: 济宁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财金〔2020〕24号
有 效 性: 0

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

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财金〔2020〕2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太白湖新区财政分局、经开区财政分局,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支持全市小微企业、“三农”等市场主体,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按照业务属地原则,用于对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进行补偿,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纳入省级管理名单,以服务市内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通过争取上级融资担保基金股权资金、与省级和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再担保合作、银担合作等方式,逐步做大做强。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业务属地原则,直接为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债务人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依约承担代为清偿义务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六条  担保业务必须纳入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的再担保范围,并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率,其计算公式为:代偿率=当年累计发生代偿的担保项目未清偿金额(即贷款金额扣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当年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累计备案的担保业务融资金额,不同于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确定的“代偿率”指标统计口径。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担保业务规模、代偿率以及风险补偿金结余等相关因素测算市、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应承担的代偿损失补偿数额,分别提出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风险补偿金预算申请报告和绩效目标分别报送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由市、县财政部门委托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实行年初预拨、年终结算。市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风险补偿金的利息收益自动滚入风险补偿金账户。市、县财政部门应将风险补偿金及时拨入市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间歇资金不得用于开展高风险投资,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在确保资金安全和履行代偿补偿责任的前提下,进行银行存款等保本保息运作。


第三章  代偿补偿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代偿补偿的担保业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聚焦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单位,纳入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范围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农户(含新型农业主体)融资担保金额不低于80%,其中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遇政策调整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担保对象为企业法人的,应在济宁市境内登记注册;

(三)担保费率符合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四)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

(五)市融资担保机构纳入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风险补偿金不予代偿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代偿补偿条件的;

(二)发现担保项目代偿系市级融资担保机构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代偿补偿资金的;

(三)发现银行等债权人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等行为的。

第十三条  补偿比例。对符合本办法补偿条件的业务,代偿率在8%以内的部分,风险补偿金按照代偿率对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分档补偿。超出8%的部分不予补偿。其中:

(一)对于代偿率小于1%(含1%)的部分,风险补偿金按照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额(扣减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补偿后的净代偿额计算,下同)的100%对市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补偿;

(二)对于1%-3%(含3%,下同)的部分按照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额的80%补偿;

(三)对于3%-5%的部分,按照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额的60%补偿;

(四)对于5%-8%的部分,按照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额的50%补偿。

第十四条  建立补偿资金分担机制。按照业务属地原则,结合县级对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情况,在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的基础上,扣减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补偿后的净代偿额计算,市财政承担比例最高不超过50%。市财政具体承担代偿额暂按以下公式计算:净代偿额×(40%+市级融资担保机构股权中某县级股权比例)。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同时建立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补充动态调整机制,对县级出资比例达不到政策要求的,适时补充注册资本金,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第四章  代偿补偿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先行向银行履行代偿责任。

第十六条  县级代偿补偿程序。县级风险补偿金由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月初10日内按照业务属地原则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县级代偿补偿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代偿补偿项目情况、申请代偿补偿资金金额、担保业务规模及代偿率情况、项目追偿情况、省投融资担保集困补偿情况等。县级财政部门对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向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下达县级代偿补偿资金拨付通知,由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从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中拨付。

第十七条  市级代偿补偿程序。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市级代偿补偿资金。市财政部门对有关资料审核后,向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下达市级代偿补偿资金拨付通知。

第十八条  省级代偿补偿程序。按照约定比例应当由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承担代偿责任部分,由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9〕33号)有关规定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申请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所需代偿补偿资金时,最晚于下一年度由承担补偿责任的财政预算安排补足。如县级风险补偿金不能按规定及时补足的,将视情况提高县级分担比例。

第二十条  对于代偿补偿项目,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及时按比例缴回至风险补偿金专户。同时按比例返还省投融资担保集团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认真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及时报送市、县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必要时财政部门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补偿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对报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回已拨付的代偿补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运营管理中出现问题,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视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担保业务由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明细账。

第二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须与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支持市、县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县级融资担保机构与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且纳入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范围的担保业务,代偿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济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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