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16-05-03 | 发布日期: | 2016-05-03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泗河流域综合开发工程河道防洪专项规划》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济政字〔2016〕41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水利 |
成文日期: | 2016-05-03 |
发布日期: | 2016-05-03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泗河流域综合开发工程河道防洪专项规划》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济政字〔2016〕41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泗河流域综合开发工程河道防洪专项规划》的批复
济政字〔2016〕41号
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呈报《济宁市泗河流域综合开发工程河道防洪专项规划〉的请示》(济水呈〔201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济宁市泗河流域综合开发工程河道防洪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遵循“以人为本、人水和谐,防洪第一、生态优先”的泗河综合开发总体理念,提出的河道防洪形势分析、区划与标准、减灾总体规划、工程措施及非工程措施切实可行。抓好《规划》的实施,对于全面提升泗河整体防洪减灾能力,保障流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你局要进一步细化优化《规划》实施方案,加大《规划》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公众特别是泗河沿线群众支持《规划》的落实。
四、你局要及时将《规划》印发泗河沿线州区、曲阜市、泗水县、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煤炭局等部门、单位要对《规划》的实施积极给予支持配合。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