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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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6-10-08 | 发布日期: | 2016-10-08 |
发布机关: | 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济宁经济开发区水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开管发〔2016〕61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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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10-08 |
发布日期: | 2016-10-08 |
发布机关: | 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济宁经济开发区水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开管发〔2016〕61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济宁经济开发区水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开管发〔2016〕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济宁经济开发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实施最严 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市水利局和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组建济宁经济开发区水务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济宁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济宁经济开发区水务管理办公室为市水利局派出机构,由市水利局抽调4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济宁经济开发区予以配合。
二、济宁经济开发区水务管理办公室受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市水利局共同领导,独立经费运行,驻济宁经济开发区办公,由济宁经济开发区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办公经费。
三、受市水利局委托,济宁经济开发区水务管理办公室职责如下:依法依规开展济宁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统一配置、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计划节水、水资源监测保护等水资源管理工作。
四、征收的水资源费分成比例,按照《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分成体制的通知》(济财综〔2015〕32号)文件执行,上缴中央财政10%,缴市级财政30%,区留成60%;其他收费项目涉及分成比例,按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五、市水利局抽调的工作人员仍承担原单位工作。
六、配合济宁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其他涉水事务。
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济宁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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