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66C/2018-47219 | 主题分类: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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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政发〔2018〕19号 | 有 效 性: | 1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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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政发〔2018〕19号 |
有 效 性: | 1 |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发〔201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在济宁高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决定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为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决定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政府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覆盖企业全过程的政府部门监管闭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逐步实现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分类管理。
二、工作任务
(一)改革方式。按照《通知》要求,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明确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实施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对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和示范文本。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审批依据、申请条件、材料明细、承诺期限、救济途径等,并向申请人提供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行政机关明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批后监管举措,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重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应当对申请人从事被许可行为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发现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予以从重处罚。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有关部门要按照“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对实行“市县同权”的审批事项要保证市县工作标准的一致性,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多证合一”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各地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均应认可“多证合一”的法律效力,不得要求当事人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106项改革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要求,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责任单位应切实负起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职责,做到放宽准入与严格监管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充分运用协同监管、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自律监管、社会监督等方式,逐项研究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厘清监管职责,实施协同监管。加强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监管,推进实施“双告知”工作,做好市场主体前端告知服务,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事项实施部门,事项实施部门及时确认并做好后续跟踪工作。已成立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相应县(市、区)政府负责科学确定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承担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厘清权责关系。
2.加强提示预警,实施风险监管。加强对市场行为的跟踪监测分析,利用监测、投诉举报等渠道,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综合对比和关联分析,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窗口指导等手段,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纠正,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引导企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3.加强信用管理,实施分类监管。转变监管理念,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措施,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方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全市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的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对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视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不断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4.依托行业组织,推动自律监管。积极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推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引导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自治自律,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5.借助社会力量,实施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的作用,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优势,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积极构建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拓展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综合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倾听群众呼声,构建覆盖广泛的社会共治体系,完善市场竞争环境。
(四)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济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应用,通过省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济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实现部门间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
1.健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
2.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推送给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及时查询认领相关信息,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管工作。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我省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依法按时将监管信息反馈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对外公示。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协调阶段(10月18日—22日)。由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法制办牵头逐项明确任务分工、责任部门;与省级部门沟通,做好改革的衔接落实;召开工作协调会。
(二)工作准备阶段(10月23日—11月9日)。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法制办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逐项细化改革措施和监管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的“证照分离”改革方案于11月9日前报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改革实施阶段(11月10日起)。在全市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修订后的职责清单和流程规范实施审批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济宁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法制办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各涉企“证照分离”事项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各职能部门分别明确1名联络员,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完善配套制度。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改革涉及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工作,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改革事项,及时修订完善各项清单、政务公开、承诺等制度,清理调整规范文件。按照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逐步深化改革。
(三)营造改革氛围。要广泛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及工作成效,围绕改革内容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形成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改革,自觉运用改革成果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督查力度。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本系统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组织对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证照分离”改革责任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事例要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延误改革的要严肃问责。
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县级政府职责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于12月31日前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情况报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1.济宁市第一批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
事项表
2.济宁市“证照分离”改革任务推进落实表
3.市级审批机关承担“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任务明细表
附件1
济宁市第一批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共106项)
附件2
济宁市“证照分离”改革任务推进落实表
附件3
市级审批机关承担“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任务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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