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jnsjxx/2012-0139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城乡建设_含住房
成文日期: 2012-06-18 发布日期: 2012-06-18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疏港公路(十里村、周桥村段)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金政字〔2012〕37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城乡建设_含住房
成文日期: 2012-06-18
发布日期: 2012-06-18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疏港公路(十里村、周桥村段)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金政字〔201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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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政字〔2012〕37号

 

金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疏港公路(十里村、周桥村段)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疏港公路(十里村、周桥村段)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

《疏港公路(十里村、周桥村段)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请广大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按照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实施征收部门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疏港公路(十里村、周桥村段)建设项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群众生活居住水平,同时确保疏港路建设,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疏港公路(十里村、周桥村段)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等实施征收。为保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征收单位

金乡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

疏港公路(十里村、周桥村段)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范围(详见附件六: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坚持让利于民、造福于民的原则,根据土地级别及地上附属物的不同性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集中进行住宅安置,并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四、土地及其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

(一)宅基地的征收补偿。

1、对被征收人已建有房屋的住宅用地,按61.5元/㎡进行补偿。

2、空闲宅基地按61.5元/㎡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二)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

1、被征收村、单位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均由所属乡镇(街道)、村、单位负责实施。

2、住宅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

(1)被征收村、单位的住宅房屋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2)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单体(指一户一院)住宅楼和平房补偿标准,依据房屋的不同结构,主房补偿标准分别为:砖混楼房700元/㎡,砖混平房680元/㎡,砖木瓦房650元/㎡,土木结构400元/m2;配房补偿标准(重置价)分别为:砖混配房500元/㎡,砖木配房480元/㎡,土木配房 300元/㎡。在以上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成新因素(见附件一),综合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

(3)“住宅改非住宅”用房的征收补偿。按认定标准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其住宅改非住宅面积部分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00元/㎡的补偿价款。

①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当年纳税记录;

②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③持续经营在一年以上。

(4)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5)其它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二)。

(6)个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3、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1)单位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见附件三),同时考虑成新因素,综合确定补偿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一律不予安置。

(2)对结构特殊、构造复杂的建筑物和生产设备,经金乡县城乡建设指挥部审核后,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对被征收单位的非住宅建筑占用的国有土地,依据使用权性质的不同,实行评估定价补偿。

(三)住宅用房的安置。

1、住宅安置地点及户型、价格:集中统一安置在孙庄等社区。多层住宅楼户型设计为60㎡、90㎡和120㎡三个标准,安置均价为780元/㎡;各楼层单价为:一楼780元/㎡,二楼831元/㎡,三楼866元/㎡,四楼815元/㎡,五楼710元/㎡,六楼678元/㎡。小高层或高层住宅楼户型设计为90㎡、120㎡两个标准,安置价以六层为基准:770元/ ㎡;各楼层差价:每高一层增加30元/㎡,每低一层减少30元/㎡。储藏室500元/㎡。小高层或高层物业管理费同多层标准一样,减收五年电梯电费。

2、安置住房户型面积选择及价格的确定方法。按被征收主房面积1:1的比例确定安置面积(每户人均最多安置80㎡),剩余面积部分不再安置,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每户人均安置面积不足40㎡的,按人均40㎡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3、每个院落只出一份评估报告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每个评估报告单只允许排一个号、签一份协议书,但一家有两个院落以上,要求合户签订一份协议书的,可以排一个号。

4、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每户付给500元搬家费,住宅用房按征收主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费。房屋交接后支付搬家费和9个月的过渡费,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据实结算,过渡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钥匙交付日止。

5、选择安置住宅楼的被征收人,需要找补差价款的,待安置房钥匙交付时,再与被征收人据实结算差价。

(四)房地产证件的收缴与办理。

1、土地使用权人、被征收人在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收回,由有关部门予以注销;办理抵押的,由当事人负责解除抵押手续;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拒不交回两证的,按无证处理。出具假证明,骗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一律注销。

2、被征收人安置住房的产权证由金乡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

五、奖励规定

(一)为鼓励被征收人早签协议、早搬迁,从《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通知》规定的时间起,被拆迁人对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没有异议的,被征收人1天以内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自愿主动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3000元;2-3天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自愿主动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2000元;4-5天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自愿主动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1000元。征收范围内对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自愿主动腾空房屋的住宅用房的前30户,每户再奖励5000元。

空闲宅基地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1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元。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交金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验收合格并填写《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征收交接单》,确定顺序号。挑选楼号、楼层的顺序号,以签订协议的顺序号加上《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征收交接单》的顺序号除以2所得的数值为准,数值相同的以先交房者优先。

(三)在《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自愿主动腾空房屋的,奖励暖气设施,逾期按建筑面积80元/㎡的标准收取暖气设施成本费。

(四)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家里有精神病人、瘫痪病人的,经行政组、复核组现场签字确认后,从《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通知》规定的时间起,1天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接完毕房屋的,可优先在安置楼房一层或二层中选择一套安置房,选完为止。确认家里有以上病人的,在签订协议时持书面证明材料交协议组同协议一并存档。

(五)被征收人房主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从《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通知》规定的时间起,1天以内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接完毕房屋的,可优先在安置楼房一层或二层中选择一套安置房,选完为止。

六、争议解决办法

(一)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金乡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二)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金乡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征收安置的组织实施

整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金乡县城乡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金乡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金乡县城乡建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本方案仅适用于疏港公路(十里村、周桥村段)建设项目,由金乡县城乡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本方案没有涵盖的事项,由金乡县城乡建设指挥部负责具体处理,重大事项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附件一:成新率

附件二: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附件三:单位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附件四: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附件五:安置住宅房建设标准

附件六:疏港公路(十里村、周桥村段)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图

 

附件一:

成  新  率

质量等级

成  新

标        准

完好房

十成新

全部新材料建成,质量符合标准,居住两年以内。

九成新

全部新材料建成,质量符合标准,居住两年以上五年以内。

八成新

墙体坚固完整、屋面平坦。

基本完好

七成新

墙体平直,屋面微有不平,房架、檩条无腐朽或用旧砖、旧房架新建的房屋。

六成新

墙体平直,装修虽旧,但完整坚固,不歪不斜,屋面微呈不平,屋架、檩条轻度腐朽。

损坏房

五成新

墙体较完整,无显著倾斜(三厘米以内),门窗已松动,方面不平,房架、檩条腐朽较重。

四成新

墙体已见倾斜或裂缝,屋面起伏不平,房架、檩条弯曲,严重腐朽或基础部分坍塌。

严重损坏房及危房

三成新

房面不平,墙体大半酥减,房架陈旧、腐朽,基础或其它部分局部坍塌。

二成以下

墙体已显著倾斜,木料腐朽,门窗破损不全,基础或其它部位局部坍塌,已属危险房屋。

附件二:

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序号

建筑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 注

1

大门过道

100元

脊瓦过道

200元-220元

平顶过道

2

单位大门

40-60元

铁皮、铁栅式

3

m

700-900元

电动伸缩式

4

压水井

100元


5

深水井

1000元


6

水塔

3000元

标准型水塔

7

土暖气

组(片)

100元

自行拆除

8

空调

元/台

150元

自行拆除

9

太阳能

150元

自行拆除

10

电话

150元

移装事项由该户自行办理

11

有线电视

100元

移户费

12

宽带

150元

移户费

13

围墙

砖围墙

40-50元

标准砖含门洞

石围墙

35-45元

含门洞

土杂墙

20-30元

含门洞

14

砖铺地工水泥地

8元


15

生产用水泥地面

30-36元

厚度≥15厘米

16

简易棚

30元

无围护结构

17

简易棚(房)

60元-70元

有一面墙

100元

有两面墙

150元

有三面墙

180元

有四面墙

18

铁艺护栏

60-80元

0.5米底座

19

铁皮雨蓬

m

50元

宽度在80cm以上

20

玻璃瓦雨蓬(石棉瓦)

m

30元


21

地锅

80元-100元


22

灶台

m

60元


23

室外楼梯

120元

钢制楼梯

150元

砖石砌体或预制浇制楼梯板,水泥墙面

24

铁大门(铁皮)

简易防盗门

100元


25

浴盆

120元


26

果树(幼苗)

10元


27

果树(初果)

70元


28

果树(盛果)

150元


29

树木

10元

胸径5厘米以下

20元

胸径5-10厘米

30元

胸径10-15厘米

50元

胸径15-20厘米


20厘米以上按成材树对待,不予补偿

附件三:

单位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序号

建筑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 注

1

多层砖混结构

700元


2

二层砖混结构

600元


3

砖混平房

580元


4

砖木瓦房

500元


5

空心砖厂房

150元

三面墙以上

6

空心砖瓦、石棉瓦房

100元

三面墙以上

7

彩钢复合板

180元

檐高<3米

8

彩钢复合板

200元

檐高≥3米

9

彩钢复合板

280元

檐高≥3米,跨度≥9米

10

彩钢复合板

320元

檐高≥4米,跨度≥15米

11

彩钢复合板

350元

檐高≥5米,跨度≥15米

12

彩钢复合板

380元

檐高≥6米,跨度≥15米

13

彩钢瓦

110-200元

檐高<5米,跨度<9米

14

彩钢瓦

200-300元

檐高≥5米,跨度≥9米

15

冷库

650-700元



附件四:

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一、安置人口是指有本村正式户口,并在被征收房屋长期居住的人员,时间节点以2012年6月18日上午12:00前为准。下列4种情况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出生婴儿:以出生证为准。

2、上    学:未毕业。

3、参    军:义务兵正在服役。

4、嫁    入:有结婚证且长期在本村居住。

二、独生子女(以独生子女证为准)按两人计算安置人口。

三、外嫁未迁出户口的在嫁入方安置,临时户口、空挂户的,死亡未销户的不算安置人口。

四、既有农业又有非农业人口居住在同一院内的,可以按主房建筑面积1:1安置(最多不超过240㎡),也可以只按现有农业人口安置,非农业户口不享受农业户口安置政策。

五、原属本村村民全家户籍已迁出,但在本村有房,按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1进行安置,每户最多安置1套120㎡的住宅。

 

附件五:

安置住宅房建设标准

 

建筑结构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地面、楼面、屋面全部现浇,外墙使用节能保温墙材并镶贴墙面砖;外窗、内窗均为塑钢窗或铝合金窗,外窗为中空玻璃;安入户防盗门、室内设置取暖设施、内门为夹板门。水泥砂浆压光地面;内墙、天棚刷乳胶漆;屋面为坡屋面挂瓦;外墙预留空调管线,设置空调外机放置板,并留置空调外机集中落水管,预留太阳能安装位,安装好太阳能上下水管线,并做好分户标记。单元设单元配电箱一个,每户设置开关箱和20A户用电表各一个,其中用户电表集中设置在单元配电箱内,一户一表,电费直接与供电局结算。宽带,电话,有线电视等强、弱电按设计要求施工。客厅、居室安装节能灯,厨房,卫生间灯具应符合防水、防雾要求。厨房设洗菜盆一个,卫生间设洗面盆、拖布池、座便器各一个,地漏按设计要求留置,并铺设防滑地砖,墙面砖镶贴高度不低于1.8米。

 

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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