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nsjxx/2003-00001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_能源 |
|---|---|---|---|
| 成文日期: | 2003-12-05 | 发布日期: | 2003-12-05 |
| 发布机关: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压煤搬迁办公室《金桥煤矿采煤塌陷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金政办发[2003]80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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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_能源 |
| 成文日期: | 2003-12-05 |
| 发布日期: | 2003-12-05 |
| 发布机关: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压煤搬迁办公室《金桥煤矿采煤塌陷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金政办发[2003]80号 |
| 有 效 性: | 0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压煤搬迁办公室《金桥煤矿采煤塌陷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3]80号
各有关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压煤搬迁办公室 《金桥煤矿采煤塌陷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金乡县压煤搬迁办公室
关于《金桥煤矿采煤塌陷补偿暂行办法》的报告
县政府:
金桥煤矿自2001 年采煤,现在已造成部分土地塌陷,采煤塌陷问题严重影响了塌陷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煤矿正常生产,群众反映强烈,亟待认真加以解决。自土地塌陷发生以来,县政府十分重视,县压煤搬迁办公室会同有关乡镇和部门及金桥煤矿就此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 号),借鉴了外地处理采矿塌陷地工作的经验,拟定了《金桥煤矿采煤塌陷补偿暂行办法》,如无不妥,请批复。
金乡县人民政府压煤搬迁办公室
二00 三年十二月五日
金桥煤矿采煤塌陷补偿暂行办法
金桥矿采煤塌陷地(不含搬迁村庄范围)塌陷区地面附着物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14 号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中 2001 年县政府《关于金桥煤矿采煤土地塌陷有关问题的通告》发布后,新裁的各种果树每亩补偿苗木费 200 元;塌陷区范围内耕地每 15 亩计算一眼机井、一棵高压电线杆。塌陷区地面附着物属违法建设和种植的不予补偿。塌陷区地面附着物清点核实后,对今后新增加的一切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塌陷区土地因采煤塌陷造成绝产后需征用土地时只按规定补偿劳动力安置补偿、土地补偿。对塌陷耕地在绝产征用前,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绝产每亩补偿 1900 元;果园地按粮食作物田绝产每亩补偿 1500 元;树木一次补偿另计。对形成塌陷而未绝产的耕地、林地等,塌陷深度在 0-30cm 范围补偿2成、30-50cm范围补偿3成、50一80cm 范围补偿4成、80-110cm 范围补偿5成、110-140cm 范围补偿7成,140-180cm 范围补偿8成,180cm范围以上补偿 10 成。因塌陷造成春季绝产的补偿 55%,造成秋季绝产的补偿 45%。农用地影响收入补偿每年11月份结算一次。耕地、林地等塌陷的范围、深度,由县搬迁办、金桥矿和土地所属乡镇、村共同确定(如发生争执,由市级有关部门裁定 )。经监狱认可后,报县政府批准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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