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5-13
发布机关: 济宁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局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财采〔2021〕21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5-13
发布机关: 济宁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局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财采〔2021〕21号
有 效 性: 0

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局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济财采〔2021〕2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济宁太白湖新区财政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济宁市财政局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财政局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方案


瞄准“走在全省前列”目标定位,对标全国最优水平,补短板强弱项,着力优化提升,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一、配强人员力量,加强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在去年专班人员基础上,加强专班人员力量,组建由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的专项工作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库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科室、各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完成时限:5月中旬)

二、建立网上专栏,强化营商环境信息宣传。在市财政局官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各县市区财政局官网建立营商环境专栏,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结合政府采购政策清单,对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市财政局官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县市区财政局官网发布的政策文件全面梳理清查,与现行政策相抵触的立即清理,未发布的立即发布,形成新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挂网公开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库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信息部、各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推行意向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我市于1月1日起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各级预算单位务必按照要求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应公开必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以便供应商及早知晓采购信息,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备。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务必加强意向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库科、各市直预算单位相关科室、各县市区财政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开展专项清理,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自查工作,严禁任何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设置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库除职能部门有特殊管理要求外,一律实行承诺入驻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门槛,不得以入围方式限制竞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库科、各市直预算单位相关科室、各县市区财政局,完成时限:3月底前)

五、优化系统功能,实现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在线监管。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对接,优化现有政府采购系统功能,加强政府采购交易环节在线监管,待省财政厅开发交易平台在线监管功能后,立即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数据接口对接测试,尽早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在线监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库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信息部,完成时限:7月底前)

六、严格预算编制,足额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各采购人要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留份额,部门年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金额不得低于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60%;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全部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6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通过预留采购份额,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助推和帮扶作用,鼓励更多符合采购政策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库科、各市直预算单位相关科室,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执行价格扣除,给予小微企业顶格评审优惠。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顶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也要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相应价格评审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库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科室、各市直预算单位相关科室、各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八、加强部门联动,切实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与市司法局建立联系机制,聘用党政一体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建立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人才库,抽调县市区优秀人才,联合调查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事宜,确保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公平公正高效处理,切实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库科、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各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完成时限:6月底前)

九、出台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在我市已出台供应商、代理机构诚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出台评审专家、电子交易平台提供方诚信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我市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库科,完成时限:6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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