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2-03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济建村字〔2021〕1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2-03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济建村字〔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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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济建村字〔2021〕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规定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夯实监督管理责任

在农村(含纳入街道办事处管理的集体土地区域,以下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依规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

(三)村(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五)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二、规范制度流程

(一)规范工作流程

乡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图纸设计、规划许可、安全巡查抽查、竣工验收等程序,强化全流程监管,严禁未批先建、无图纸建设、擅自修改设计图纸、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等。

(二)健全管理制度

1、要制定限额以下工程服务协议签订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要制定建设工程图纸设计制度。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协议,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管理和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层以上的住宅、多层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加层的扩建工程、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应当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

3、要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要制定关键工序巡查抽查制度。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开挖地基、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安装拆卸模板和脚手架等工程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抽查。

5、要制定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或着个人应当自行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参与监督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要建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房屋改扩建信息报告制度;村(居)应当

配备信息员。信息员发现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进行改扩建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7、要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乡村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8、要建立已建成房屋动态监管制度。要夯实镇、村两级工作责任,结合正在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主体,强化对房屋安全的动态监管,尤其是强化采煤塌陷、恶劣天气情况下的农房排查力度,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第一时间做好人员转移,并按照规定要求对隐患房屋进行治理。

三、健全工作档案

要强化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档案。

1、县级档案主要包含编制的农民个人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人员开展的指导培训等。

2、乡镇级档案主要包含有关制度文件,县级农民个人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县级住建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培训台账,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台账,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关键工序技术指导和巡查抽查记录,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台账,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验收台账,乡镇信息员配备台账等。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工作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农民个人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

(二)健全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编制要求配齐人员力量,充实专业技术力量。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休责任,不得随意长改破坏主体结构安全,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维护,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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