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3-00596 | 主题分类: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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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机关: | 梁山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环保装备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梁政发〔2017〕24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梁山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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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机关: | 梁山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环保装备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梁政发〔2017〕24号 |
有 效 性: | 0 |
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环保装备产业发展的
意见》的通知
梁政发〔2017〕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鼓励环保装备产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梁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关于鼓励环保装备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县环保装备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尽快形成产业集群,打造配套完善、便捷高效、绿色生态的产业园,扶持我县环保装备产业集聚发展,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领导
组建由县人大、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规划局、环保局、科技局、投资促进局、质监局、相关乡镇为成员的环保装备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专人专班,推进园区建设、指导产业发展。
二、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按照产业高端、配套完善、资源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在韩岗镇规划建设环保装备产业园。厂房建设原则上以多层为主,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布局科学合理,服务功能齐全。
1、县政府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资金中每年列支3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启动标准厂房、配套设施建设。同时注重引进社会投资,推进工业地产、研发检测服务平台、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2、产业园形成的财力单独核算,自第一家形成税收的入园企业首次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县、镇两级分成部分,50%用于园区建设和发展。
3、保障入园项目用地,对于纳入县大项目库的项目给予优先供应,出让价格按照规定的最低保护价,实行挂牌出让。用地指标根据“需要、从紧”原则尽力予以保证,相关部门全力支持、配合,办理好各项手续,在政策、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4、园区建设先期启动资金,由韩岗镇财政垫支,待园区形成财力后,再从形成的地方财力中解决。
三、明确支持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于投资建设环保装备加工制造类项目,第一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自第二年起年销售额增幅不低于10%,且税负率不低于5%的环保装备制造类企业,可以租赁园区提供的标准厂房,租赁费实行“三免两减半”(即前三年免费,后两年减半收取)。对于达不到约定条件的企业,则需以按现金方式补齐租赁费用。具备条件时,企业可按成本价购买所用厂房及配套设施。
2、对于自主投资建设厂房的加工制造类企业,提供必要的用地保障;自投产(运营)之日起,5年内依照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入驻园区的商贸、检测、研发等服务类企业,3年内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施;5年内企业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3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升档次、扩大产能,对于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当年新购置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按设备发票额的5%给予补助。
5、列入山东省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6、对填补国家、省、市、县空白的新产品,且占销售收入20%以上,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7、对经认定当年产学研合作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且年内有实际研发产出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对首次评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9、首次认定为省、市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贴10万元和3万元。
10、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3万元 。
11、全国质量奖提名奖奖励100万元;省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奖励100万元;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奖励50万元;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奖励40万元;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奖励20万元;国家级产品质量示范项目奖励5万元。
12、山东名牌产品获奖企业奖励20万元; 山东省服务名牌获奖企业奖励20万元。
13、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14、其他乡镇招商入驻产业园的企业,与园区所在乡镇的税收分成享受县开发区同等政策。达到同等条件的环保装备企业,入驻产业园以外闲置厂房或场所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完善推动产业发展的管理服务机制
1、成立产业园服务中心办公室,加强对园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2、科学编制产业规划。研究产业发展趋势,找准自身定位,明确发展主攻方向,借助业内专家资源,借鉴外地经验,制订我县环保装备产业发展近、中、远期规划。
3、严格入园项目的筛选把关。对入园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经济和社会效益严格筛选把关,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服务。对重点项目纳入县大项目库。
4、创新融资形式和方法,创新银企合作模式,以助保金贷款等形式帮助企业解决启动资金、流动资金不足等问题。
5、企业达到上市标准后,协助企业挂牌上市,企业享受各级关于企业上市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其它
1、本意见所涉及的资金兑现,除明确由县财政负担外,其余部分由相关乡镇(街、区)或产业园负责。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遇国家政策调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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