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32004235253L/2023-00630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6-18 发布日期: 2022-06-18
发布机关: 梁山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梁山县政府投资全过程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梁政发〔2022〕16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梁山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6-18
发布日期: 2022-06-18
发布机关: 梁山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梁山县政府投资全过程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梁政发〔2022〕16号
有 效 性: 1

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梁山县政府投资全过程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梁政发〔2022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驻梁有关单位:

现将《梁山县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梁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山县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等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计划。其中,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部门针对本行业、本领域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八条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计划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审批。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行政审批部门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办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在法定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一般应当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评估评审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根据《梁山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的规定限额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的、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材料,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周期管理,报建事项办理、竣工验收、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整合和完善现行政府投资项目各审批事项,加快推行“并联办理、联审联办”,提高审批效率。

第三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向县政府报告,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省、市、县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27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梁山县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梁山县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梁山县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结合梁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符合纳入县政府投资范围的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权限审核(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阶段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总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单位在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报信息化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审核(审批)前,应当先取得大数据中心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对不予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视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公众征询、专家评议或风险评估等,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建设周期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建议书前需经分管县领导批准。乡镇(街、区)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业务和职能归口确定分管县领导。

项目建议书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

1.根据《梁山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的规定限额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且项目单位具有工程咨询专业人员及编制经验的;

2.单纯的房屋购置项目。

项目建议书按以下权限审核(审批):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总投资额度根据《梁山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的规定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审核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

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两年,超过批复有效期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书面申请延期,详细说明延期依据和理由。经审批局审核同意后,可延期两年。再次逾期或项目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建设书。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方可开展方案设计。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对设计方案进行分级管理。

总投资(匡算)额度根据《梁山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的规定,报县级分管领导召开会议研究后,再报县长主持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对本县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其核定程序可不受投资额限制。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深度。

项目单位在可行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投资匡算;超过10%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意见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报申请。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效期为两年,超过批复有效期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书面申请延期,详细说明延期依据和理由。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同意后,可延期两年。再次逾期或项目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可免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概算并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一)根据《梁山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的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

(二)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房屋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项目;

(三)投资补助类项目;

(四)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可免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及时按程序申请。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编制工作,并提出拟定的建设工期及其测算依据。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经批复的总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单纯的设备购置或房屋购置项目,项目单位可不提供初步设计文件。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对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单独审批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申报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对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匡算)。超过10%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意见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报申请。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总概算审批。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并按相关规定送财政局进行投资评审。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县政府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未下达新开工计划的项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建设工作,经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终止的,将终止申请及会议纪要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核销。

已下达新开工计划的项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建设工作,经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终止的,项目单位将终止申请及会议纪要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按以下权限审批后核销:总投资(匡算)额度根据《梁山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的规定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下达项目终止通知。

经批准同意终止的项目,已发生费用的由项目单位报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职责机构(以下简称结决算单位)申请项目决算审核;已下达投资计划但未发生任何费用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项目调减计划,县财政局收回项目资金。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统筹及时下达前期计划。单个项目前期经费下达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总投资(匡算或估算)的5%。对确需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经县政府相关会议批准后,前期经费下达上限不得超过总投资(匡算或估算)的15%。

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前期经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新开工计划,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批下达;按如下程序报批:

(一)经审核所需资金可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资金规模中统筹解决的,按以下权限报批:资金需求根据《梁山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的规定限额以下由县行政审批局审批;限额以上报分管投资的县领导和县长审批。所需新开工计划资金从项目调节资金专项计划中统筹调剂,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经审核后所需资金无法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资金规模中统筹调剂解决确需额外安排的,应当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安排新开工计划。已批复总概算的项目,确需下达新开工计划的,且所需资金可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资金规模中统筹解决的,项目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时,根据项目进展科学测算续建项目资金需求计划并提出申请。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续建项目,由项目单位及时申请续建计划,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批下达。

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续建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当年计划资金申请。其他项目确需资金,且所需资金可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资金规模中统筹解决的,由项目单位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经县行政审批局审核后按如下程序报批:资金需求根据《梁山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的规定限额以下报分管投资的县领导审批;限额以上的报分管投资的县领导和县长审批。所需资金从项目调节资金专项计划中统筹调剂。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的编制。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范围等作较大变更(超出已批复相应规模或范围指标的10%),应当在实施前按照原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如新申报概算需超过原项目批复概算总额,需按概算调整程序办理审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定的投资总概算。确因重大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特别重大、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经县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深化前期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技术性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客观因素需变更的,应当履行以下审批程序,具体按县政府投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相关规定执行。

(一)变更后未超已批复总概算的项目

1.工程类项目: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累计调整金额超过预算10%,或拟实施的单项设计变更金额达到100万元,由项目单位报县政府相关会议审批。

2.单纯设备购置和信息化类项目:设备购置增加标的物或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累计增加金额超过预算5%,或拟实施的单项购置(或建设内容调整)金额达到50万元,由项目单位报县政府相关会议审批。变更金额不得超过预算10%。

(二)变更后超已批复总概算的项目

确因自然不可抗力等因素,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导致工程造价超出已批复总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总概算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工程造价超总概算10%或金额超过根据《梁山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的规定及以上的,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批准。

(三)经县主管部门认定抢险救灾或应急工程的项目,设计变更经项目单位确认批准后,可先行施工,同步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情形以外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审批认定。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分级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控制确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程序,并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项目单位应当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审批件中说明原因、区分责任。由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造成追加投资、延误工期等负面影响的设计变更,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变更涉及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须由项目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现场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变更事项完成后,项目单位须予以确认,并会同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可能造成的成本、质量安全等进行审查评估,系统分析设计变更原因并划分责任。对查明属于设计缺陷的,建立追究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责任的问责制度。县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应当依职能分工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指标下达和计划批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是资金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申请用款计划。材料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县财政局在3日内下达用款计划。

项目单位按以下原则向县财政局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用款计划:

(一)在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

(二)本年度内确有支付需求;

(三)工程前期费用(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勘探等),以及物业和设备购置可按合同价一次性申请;施工过程费用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分期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除单纯的设备购置、房屋购置及投资补助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合理约定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拨款条件,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的20%;进度款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的80%;完成结(决)算审核后,项目单位可按结(决)算价拨付余款。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交付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县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相关规定,做好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

项目单位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报告,并报结决算单位审核。特殊情况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项目单位应当在结算审核后20日内按要求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向结决算单位提交决算审核资料,一个项目原则上一次性编报决算,特殊情况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批准可增加10日。

竣工决算超总概算的项目,应当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已根据前述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完成审批的,按规定办理调整概算的相关手续;经审核发现存在非常规设计变更或其他违规违法线索的,移交县审计局对该项目进行重点审查。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超概算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结决算单位出具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30日内报送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并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县财政局应当在3日内批复。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除投资补助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按县政府相关规定到县财政部门或县物业中心办理资产登记备案手续,完成物业资产及建设资料的移交,符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县物业中心办理相关确权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安排熟悉统计规则和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依法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工作时限从相关资料齐备并正式受理的次日起计算,申报事项工作时限从上一事项获得批复的次日起计算。本细则所称“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梁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27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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