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0-25
发布机关: 济宁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财采〔2021〕60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0-25
发布机关: 济宁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财采〔2021〕60号
有 效 性: 0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财采〔2021〕6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金融机构,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参与我市政府采购的中标或中标后尚在履约期间、有融资需求的本地或外地供应商,可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扫描二维码进入“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根据自身资金需要,填写融资需求,申请融资服务。

二、对有融资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时,可由济宁市财信融资担保公司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增信,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担保费降费奖补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政府采购项目,由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给予政策性信贷担保,市财政给予担保费全额补贴,省财政给予部分贴息。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开展融资业务的,供应商持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提前与金融机构进行合同融资商洽,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中供应商的银行账户要与合同融资的回款账户一致。供应商和贷款金融机构要及时将政府采购合同作为融资质押的信息告知采购人。采购人要增强警惕意识,从严加强合同付款账户管理,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随意更改合同付款账户。

四、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开展融资业务的,在合同履约期间,供应商持已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可能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中供应商收款的银行账户与拟贷款银行回款账户不一致的情形。为支持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合同成功获得银行贷款,采购人应积极协助供应商及时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供应商收款银行账户,保障供应商收款的银行账户与拟贷款银行回款账户一致。当供应商成功获批银行贷款后,采购人还应根据信息公开平台推送的“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采购人不得以未看见“确认单”信息为由,不经贷款银行同意擅自更改合同账户、非法支付项目资金,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金融机构通过平台审核确认相关信息后,向符合相关规定的供应商提供相应金融产品,办理相关业务。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申请,及时向供应商发放贷款。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合同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供快捷、方便、实惠、专业的融资服务。

六、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做好项目的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资金支付时间原则上压缩至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七、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中进行融资提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融资政策效果。

八、对干预供应商选择融资金融机构或融资方案、不配合融资工作、无故拖延支付资金的采购人,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并作出相应处理。


   济宁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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