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17-08-25 发布日期: 2017-08-25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依规抓好几类常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建节科字〔2017〕15号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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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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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依规抓好几类常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建节科字〔2017〕1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依规抓好几类常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建节科字〔2017〕1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市政建设管理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单位:

自去年以来,我市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部署,全面执行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2014)、《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T5043-201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新标准实施对建筑能效有了较大提升,给建筑节能设计带来较大的变化,促进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一些常用节能技术产品应用参数选择不当或把关不严的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力度,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应用

近年来,各种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的结构体系不断涌现,给建筑节能市场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为促进新技术、新材料市场应用,提升建设科技水平,保障市场公平公正,明确如下:

1.继续推广应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产品,但不再作为强制条件。

2.凡满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2014)、《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T5043-201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求及其它相关技术规范的各类建筑保温体系和技术产品,均可在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应用。

3.应用于建筑节能工程中的技术产品须获得《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证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进入施工现场须按规定抽样检测,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不得使用。

4.按相关技术规程组织施工验收。

二、关于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在外墙应用

1.省住建厅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作为墙体自保温材料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试验,试验数据表明,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理论导热系数优于其它砌块,但其吸水率较大,影响了墙体热工性能,实测热阻值与理论热阻值相差较大。

2.应用于外墙应满足《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2010)规定,材料抗压强度等级不低于3.5级。按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GB11968-2006)选择对应的干密度级别及传热系数,引用传热系数性能指标宜选用该干密度级别最大限值。

3.应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且砌筑灰缝厚度不应大于5mm,同时应考虑其吸水率较大的特性,外墙宜采取防水措施。

4.《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要求有较大提升,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单独作为外墙保温材料难以满足新标准要求,应用于外墙时应考虑其它保温措施。

5.山东省住建厅未将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作为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不应作为自保温砌块进行设计和使用。

三、关于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

(一)强化设计及审查。为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质量及安全,高层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认真参照有关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技术参数。设计人员认真研究应用方式及产品类型,有针对性地做好设计,尤其是预埋件、管孔和钢筋混凝土托板等,既满足安全质量和一体化需求,又确保达到最佳集热效果。图审机构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设计审查。

(二)提升产品质量。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须取得《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证书》,为确保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质量,保障用户权益,原则上宜优先选用列入中国节能产品、中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产品。

为提升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质量,保证太阳能系统安全运行,应满足如下要求:

1.壁挂式太阳能。

(1)壁挂式太阳能安装支架整体厚度不应低于2.5 mm,材质须为热镀锌并喷塑处理,使用寿命须达到15年以上。

(2)固定螺栓须采用热镀锌材质穿墙螺栓或镀锌膨胀螺栓,穿墙螺栓两头须有镀锌垫片,须由太阳能生产企业提供,不得现场加工。全混凝土落地窗建筑,支架固定在楼层梁上的,采用热镀锌膨胀螺栓,其它墙体均采用穿墙螺栓安装。

(3)外挂集热器铝合金边框厚度不应低于1.0mm,且必须为优质铝合金(提供检测报告)。

(4)水箱传热介质优先选择丙二醇(太阳能专用导热液冰点≤-20℃,沸点≥110℃)。

(5)壁挂水箱电加热及控制系统部分须提供明显安全及节能提示,不得完全依靠电加热。

(6)集热器开口根据阳台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是上开口或侧开口,避免管路出现返坡,影响得热率,80升水箱集热面积不得低于1.6平方米,100升水箱集热面积不得低于1.9平方米。

(7)须提供省级及以上检测报告,有效期1年,优先选择能效等级为1级的太阳能产品。

2.集中集热分户储热太阳能。

(1)楼顶以上热水系统集热器支架须为热镀锌材质,并与楼顶建筑物牢固固定,可抗12级以上强风。

(2)集热器控制系统优先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统,可通过手机或电脑查看系统运行情况,便于后期跟踪维修。

(3)水箱电加热及控制系统须标注明显安全及节能提示,不得完全依靠电加热。

(4)集热器真空管优先选择闷晒系数≤4.2以下产品,提供省级及以上真空管检测报告,有效期1年。

(三)强化售后服务。太阳能热水系统中主机(含水箱)、集热器质保期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规定(3年),电子产品不得低于1年。原则上应由太阳能生产企业负责系统安装或技术指导,并在本地设有售后服务站及其专业维修队伍。

四、建筑外窗应用

外窗是影响建筑热工性能的重要部位,应从严控制外窗的性能指标。

(一)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各单一朝向外窗的气密、水密、保温隔热等主要性能,设计等级应统一取值。相关要求如下:

1.抗风压性能:按相关标准计算确定,且多层建筑不小于3级(2.0Kpa),高层建筑不小于4级(2.5Kpa)。

2.气密性能不小于7级(1.0m3/(m·h),3.0 m3/(m2·h))。

3.水密性能不小于3级(250Pa)。

4.传热系数(K值)不得大于2.0W/m2·K。

(二)要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进一步提高产品性能和材料选用要求,确保外窗质量。

1.外窗产品进入工地后,应进行见证检验。凡未见证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外窗系统安装后,应实行现场气密、水密性能抽检。外窗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进行专项验收。

2.设计单位应对外窗与墙体及保温工程的衔接部位进行细化设计和设计交底。对影响外窗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变更事项,必须经原图纸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严禁为降低成本随意变更设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职能,严格把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节能公示、竣工验收、节能专项验收认可等环节和关口,实现建筑节能工程全过程监管。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中明确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节能工程节点做法。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点核对建筑热负荷指标、外墙、屋面、门窗传热系数、幕墙气密性等建筑节能参数及建筑节能工程节点做法,确保备案的设计文件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节能相关要求。监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见证检验行为,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可靠。建筑节能分项隐蔽验收记录、见证检验报告、现场抽验报告等应作为工程验收的必备材料。建筑节能各分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验收备案。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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