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城市规划
成文日期: 2014-04-16 发布日期: 2014-04-16
发布机关: 泗水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泉源大道北、圣华路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泗政发〔2014〕10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泗水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城市规划
成文日期: 2014-04-16
发布日期: 2014-04-16
发布机关: 泗水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泉源大道北、圣华路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泗政发〔2014〕10号
有 效 性: 0

泗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泗水县泉源大道北、圣华路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泗政发〔2014〕10号


金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泗水县泉源大道北、圣华路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6日


泗水县泉源大道北、圣华路西片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泗水县圣华路西沿泉源大道北配套设施缺乏,消防隐患较大,现决定实施综合改造。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造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南至泉源大道,北至山东工具厂、田尔农业、佳宜机械、长青纸业、和顺玩具南墙一线,东至圣华路,西至圣源大道。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均属此次征收范围。不包含上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

二、居民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对居住主房实行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货币补偿方式为辅,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要求下,由被搬迁人自行选择补偿安置形式;对附属配房、附属物等不动产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改造房屋合法性质认定依据为:居民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机关登记簿中有记载的认定为合法。被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或由房产测绘部门依法确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在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性质要求下,原则上集中安置在老方达机械厂片区内的新建住宅楼。根据被征收主房的权属、区位、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楼层等因素给予一定基数面积的新建商品房进行安置,安置基数面积按被搬迁主房面积1:1~1.06的比例确定(产权调换安置比例基数确定因素见附件1)。

1、产权调换安置房为高层住宅,户型为110㎡户型,实际建成后户型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实测为准,安置房严格按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建设,采光、日照等符合规范要求。安置房超出安置基数面积(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搬迁人出资:超出10㎡以内的按优惠价(一楼1410元/㎡,二楼1460元/㎡,三楼1510元/㎡,四楼1560元/㎡,五楼1610元/㎡,依次每增加一层,优惠价增加50元/㎡,顶层按下次层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最高不超过3200元/㎡)结算房价。所配套车库(地下停车位)和储藏室按优惠价(车库1200元/㎡,储藏室900元/㎡)结算。

2、配房及其他附属物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评估作价,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2)。附件2标准以外的不动产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按被改造主房建筑面积150元/㎡进行补偿补助后不再单独进行分项补偿。

3、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被搬迁房屋所处区位结合被搬迁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补偿额。

(四)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每户300元。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主房建筑面积每月4元/㎡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3个月;选择房屋补偿的补助直至安置房竣工验收交付时止,先预付24个月,多退少补。

(五)选房序号的确定及搬迁奖惩

1、为鼓励早签协议,早搬迁,在改造通知下达的日期起:

(1)房屋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房挑选顺序号,以搬迁部门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搬迁协议》)的先后顺序号和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的验收号相加除2所得数值为准办理《选房序号证》,数值相同的以先交房者优先;签订《搬迁协议》的序号以抓阄和排队顺序确定。凡在规定时间前到达协议签订地点的被征收人,自行排队,参与签订《搬迁协议》序号的抓阄;规定时间以后到达的在指定地点另行排队,按排队序号(其排队序号列在前面已抓阄序号之后)作为签订协议序号。

(2)安置房竣工后,被征收人凭《选房序号证》在指定安置区域内依次挑选回迁楼号、楼层(含安置房下相应的储藏室或地下停车位)。自签订《搬迁协议》起最多不超过7天完成搬迁腾空房屋,总体时间必须在搬迁公告的时限内。对已签订《搬迁协议》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所持《协议序号证》作废,由下一序号递进。   

2、被征收人在搬迁通知下达次日起7日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腾空交付房屋的,验收合格后每户奖励10000元;8-11日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腾空交付房屋的,验收合格后每户奖励5000元;12-15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腾空交付房屋的,验收合格后每户奖励2000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对机关、事业单位公建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重置成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每亩6.8万元的标准补偿;对单位使用的国有出让土地,根据用地性质,对使用权剩余年限按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作价适当补偿;但对欠缴、免缴的出让金及契税从土地补偿总价款中予以扣缴。

四、企业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

企业根据土地面积大小、经营利税情况另选址异地安置或搬至开发区中小企业产业园。房屋、土地补偿及搬迁费用由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金额。

五、搬迁工作要求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的同时,要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有抵押登记的,由当事人负责解除抵押手续。改造完成拒不交回权属证的由有关部门公告注销。

(二)房屋腾空后交有资质的拆迁部门,在征收部门统一监管下进行拆除。房屋改造户腾空交回的房屋要保证门窗等固定设施完好,否则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价款。

(三)在改造建设中,被征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服从建设需要,保证按期搬迁,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搬迁协议的,按照先搬迁后处理的原则办理。

(四)在改造建设项目中需迁移的电力、广电、邮电通讯、给排水、供气、供暖、路灯、环卫、园林树木及人防工程等,一律由产权单位按照搬迁公告规定时间负责搬迁,所需费用自行解决。在期限内施工引起的挖掘道路、临时占地、砍伐树木、渣土清运一律免交管理费用。

六、房屋征收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改造建设工作由县城乡建设提升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由县经济开发区、住建局、国土局、发改局、信访局、交运局、国税局、公安局、经信局、盐务局、城管执法局和县法院等单位组成改造项目推进组具体组织实施。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搬迁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改造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要依法进行查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切实搞好服务,确保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改造建设工作。本方案没有涵盖的事项,由泗水县城乡建设提升工程指挥部负责具体处理,重大事项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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