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民政_扶贫_减灾_其他,扶贫
成文日期: 2017-06-01 发布日期: 2017-06-01
发布机关: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曲阜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字〔2017〕41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_扶贫_减灾_其他,扶贫
成文日期: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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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曲阜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字〔2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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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曲阜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曲政办字〔2017〕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2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济宁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234号)精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经研究,市政府确定建立曲阜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 集 人:刘一山  副市长

副召集人:孔祥芝  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

丛保良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王洪新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老干部局局长

王  威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陈  靖  市编办副主任

孟庆生  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李景林  市法院副院长

陈凡雪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会勇  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张东晓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周广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纪工委书记

孙  杰  市教体局副局长、体育活动中心主任

曾宪芳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

郑  涛  市民政局副局长

颜冬梅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  红  市财政局副局长、市国资局局长

刘成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  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

孔祥龙  市农业局局长、市扶贫办主任

张  宏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徐本英  市计划生育协会会长

张晓宁  市审计局副局长

张婷婷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任  勤  市农业局副局长、市水产办主任

王金平  市互联网管理办公室主任

孔  瑞  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副主任

王元春  市总工会保障部部长

邱  波  团市委副书记

孟祥娟  市妇联主席

吴继芳  市文明办主任

许  亮  市残联副理事长

王洪喜  市国税局纪检组长

吴  锋  市地税局主任科员

陈  宇  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姚少军  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副主任

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沟通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郑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协助召集人按时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会议主题,办理日常工作事务。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加强村级活动场所建设,为“四点半学校”等关爱活动提供场所保障,引导基层党组织切实承担起有关关爱活动的具体责任。充分发挥驻村第一书记等党员干部的作用,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帮扶。

(二)市委宣传部: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传力度,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热点问题,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三)市文明办: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开展相关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志愿服务活动。

(四)市编办:指导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在各级民政部门明确负责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机构。

(五)市综治办: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镇、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关爱救助保护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镇、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单位,通过通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六)市扶贫办: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脱贫帮扶行动,构建全社会结对帮扶机制,将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七)市互联网管理办公室:指导市属新闻网站和省重点新闻网站驻曲频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工作,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引导公益平台、网络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八)市人大法工委: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及行政保护制度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推动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九)市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依法审理监护权纠纷案件,及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十)市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十一)市发展改革局:加大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设施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十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加强对曲阜市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规划建设工作。

(十三)市教体局: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指导各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实施“乡镇幼儿园建设项目”,“十三五”末,每个镇(街道办事处)至少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每个社区建设1所达到省定办园条件标准的幼儿园,依托农村定点小学和教学点附设幼儿园,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服务半径1.5公里”的原则建设村办幼儿园,实现公共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十四)市公安局:督促指导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督促指导镇、街道公安派出所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十五)市民政局:督促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镇、街道民政办在摸底排查基础上,健全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帮扶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统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资源,做好监护责任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承担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受联席会议召集人委托,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联络员会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情况及重大问题。推动“山东省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应用。

(十六)市司法局: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配合开展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落实司法救助政策。

(十七)市财政局: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

(十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动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外出务工人员摸底工作,建立留守儿童家庭外出务工人员信息库,为精准制定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十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对外来务工人员租购房给予支持,将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十)市农业局: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农资补贴,加强农业现代技术免费培训,扶持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发展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特色产业。

(二十一)市文广新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二十二)市卫生和计生局: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配合做好政策外生育家庭子女摸底排查登记工作。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及其子女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二十三)市审计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对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四)市统计局: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

(二十五)市法制办:落实上级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及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细化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处罚措施,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相关政策法规。

(二十六)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督查,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项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七)市总工会:通过开展送温暖、互助互济、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帮助符合政策有农村留守儿童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有关帮扶政策。

(二十八)团市委: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实施“牵手关爱行动”等关爱活动,组织申报实施“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工程”,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

(二十九)市妇联:依托妇女之家、妇女儿童家园、留守儿童活动站等活动场所,实施“春蕾计划”,开展“爱心妈妈”“四点半学校”等关爱帮扶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送去社会关爱和温暖。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履行监护职责,提升家庭抚育和科学教育能力。依托妇儿工委工作机制,按照《山东省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三十)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依法保护残疾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残疾父母合法权益、落实有关补助政策。

(三十一)市国税局: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十二)市地税局: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十三)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开展“牵手关爱行动”等公益活动。

(三十四)市慈善总会办公室: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帮扶工作,开展“牵手关爱行动”和“为了明天·关爱儿童”等公益慈善活动。

三、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业务联系与协调,及时沟通、衔接、处理相关工作。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联席会议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工作。各成员单位每年向联席会议提交一份书面工作报告。

(四)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各成员单位可结合实际自行组织调研。

(五)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六)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令行禁止,维护留守儿童权益,严防安全侵权事件发生。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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