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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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09-06 | 发布日期: | 2022-09-06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政办字〔2022〕68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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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暂无 |
成文日期: | 2022-09-06 |
发布日期: | 2022-09-06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政办字〔2022〕68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
通 知
济政办字〔2022〕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事件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和《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组织体系
我市发生M≥4.5级地震灾害,或者发生4.0≤M<4.5级地震灾害(根据灾情研判,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经市政府同意,由平时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的市减灾委员会,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其工作场所设在市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指导协调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及后续配合处置工作。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启动Ⅰ、Ⅱ级响应时由市长担任,启动Ⅲ级响应时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市政府领导、市应急局局长、市地震监测中心主任(Ⅰ、Ⅱ级响应时增加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公安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团市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济宁军分区、武警济宁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外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能源局、市大数据中心、市地震监测中心、市供销社、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广播电视台、东平湖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市气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和灾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上级指挥部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启动和终止Ⅰ、Ⅱ级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组织信息发布;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救援队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防震救灾资金;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市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省政府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市政府派出慰问团等。
2.1.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副局长、市地震监测中心副主任兼任;成员由济宁军分区、武警济宁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决定启动和终止Ⅲ级应急响应,负责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与灾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之间的应急行动;负责地震救援准备、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救灾的牵头工作;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分组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应急专家、医疗卫生、社会治安、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灾情评估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
2.2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配合和协助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应急响应
3.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经市政府同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做好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3.1.1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市应急局、济宁军分区、武警济宁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市应急局接报后,第一时间将震情上报省应急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做好灾害先期处置和后续配合工作。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1.2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要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市应急局要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和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3.1.3应急部署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1.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地震监测中心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消防、矿山等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协调济宁军分区、武警济宁支队立即组织驻济部队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市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市应急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市政府及灾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市铁塔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市人防办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兖州车务段、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查明交通中断情况,修复被损毁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市公安局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国网济宁供电公司负责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水务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灾区、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处置因地震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技术利用设备设施、油气管线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市城乡水务局、东平湖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河道湖泊水库垮坝、黄河决堤、矿山塌陷等次生灾害,按照职责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市应急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市公安局、武警济宁支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台港澳事务。市委统战部、市外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市外办协助市应急局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市委统战部、市外办、市新闻办,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济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市政府动员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非灾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团市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市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市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各国红十字会及国际组织发出紧急救援呼吁,并负责落实总会接收的国际援助以及其他境外援助。
(13)损失评估。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水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当地政府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1.5县(市、区)应急
灾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上级派遣的各类地震灾害救援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1.6应急结束
待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响应后,我市视情宣布结束Ⅰ级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2.1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市应急局、济宁军分区、武警济宁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市应急局接报后,第一时间将震情上报省应急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报市政府同意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各自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3.2.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向市政府以及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要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作出快速预评估。
(4)市应急局要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和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2.3应急部署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派遣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2)组织地震灾害救援、医疗救护等队伍,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3)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2.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组织灾区附近的消防救援队伍、矿山抢险救援队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协调济宁军分区、武警济宁支队组织灾区附近驻济部队、武警应急救援队就近参加救援工作。济宁军分区负责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工作。
各类地震灾害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2)医疗救助。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请求市外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支援的建议,并负责组织调配;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指导当地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当地政府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市教育局指导灾区教育部门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市铁塔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兖州车务段、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国网济宁供电公司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市应急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市城乡水务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河湖水库堤坝、油气管线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市公安局、武警济宁支队指导灾区公安、武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单位)指导灾区政府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烈度评定。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2)恢复生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当地政府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2.5县(市、区)应急
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各类地震灾害救援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2.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3.1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接报后,第一时间将震情上报省应急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判指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市地震监测中心会同市应急局等部门(单位)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与趋势会商、地震烈度评定等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地震监测中心等部门(单位)视情开展灾情调查、人员转移安置、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3.3.2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2)市应急局要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并报告市政府。
3.3.3应急处置
(1)震情监测。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单位)赶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2)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3)损失评估与烈度评定。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单位)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评定等工作。
3.3.4县(市、区)应急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3.3.5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应急保障
4.1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储,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抄报市应急局,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4.2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会同有关部门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各级政府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3资金与装备物资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以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4.4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险抢修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4.5应急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政府和乡镇(街道)所在地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4.6技术系统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实现市、县一体化指挥调度,加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迅速实现视频回传。
市地震监测中心会同市应急局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省、市、县、地震现场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4.7科技支撑
市应急局、市科技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4.8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应急、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5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5.1强有感地震应急
我市辖区内发生3.0级≤M<4.5级强有感地震后,市地震监测中心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并通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接报后,第一时间将震情上报省应急厅。
震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
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视情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提请省应急厅、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
5.2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M≥2.0级矿震时,市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矿震信息上报市政府。当矿区发生有感矿震、震级M≥1.5级的矿震时,市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矿震信息报送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能源局。
矿震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地震部门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能源局、市地震监测中心。
5.3地震谣传、误传应对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工作。必要时,提请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给予指导和支持。
谣传、误传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5.4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5.5邻市地震应急
与我市相邻的市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市,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应急局会同市地震监测中心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附则
6.1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其中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对应响应级别为Ⅰ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对应响应级别为Ⅱ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对应响应级别为Ⅲ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见表1。
6.1.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抗(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2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
6.1.3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视情请求省防震救灾指挥部进行指导和实施救援。
表1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表
地震 灾害 等级 | 分级标准 | 应急响应 初判标准 | 响应 级别 | 应急 处置 工作 主体 | ||
人员死亡 (含失踪)N(单位:人) | 紧急安置人员 | 地震 烈度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N≥300 | 10万人 以上(含) | ≥Ⅸ | M≥7.0级 | Ⅰ级 响应 |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
重大地震灾害 | 50≤N<300 | 10万人 以下,0.5万人以上(含) | Ⅶ~Ⅷ | 6.0≤M<7.0 | Ⅰ级 响应 |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
较大地震灾害 | 10≤N<50 | 0.5万人 以下 | Ⅵ | 5.0≤M<6.0 | Ⅱ级 响应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般地震灾害 |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4.0≤M<5.0 | Ⅲ级 响应 |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
说明:1.分级标准中,达到其中之一即达到相应等级。 2.地震发生后,按照初判标准视情启动响应,后期根据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响应 级别。 |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应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6.3监督检查
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震监测中心等部门(单位)应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6.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3〕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济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分组及职责
附件
济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分组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分组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灾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调做好省、市领导赴灾区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当地做好现场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济宁军分区、武警济宁支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受灾群众;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市地震监测中心牵头,一般由市应急局、武警济宁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防办、市能源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以及通信、电力、高校等专家组成。负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险抢修应急处置;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灾区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开展灾后心理援助;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灾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公安部门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灾情、救援进展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市铁塔公司、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及灾区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积极创造条件,适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和灾区县(市、区)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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