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3708004939547762/2023-02073 主题分类: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成文日期: 2023-03-13 发布日期: 2023-03-13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住发〔2023〕11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题分类: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成文日期: 2023-03-13
发布日期: 2023-03-13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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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住发〔2023〕11号


各科室、分支机构: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职律师工作方案》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职律师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49号)和《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按照省、市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促进中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保障中心依法管理和科学决策。

二、组织机构

风险防控科为我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是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承担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具体工作,负责做好本单位公职律师的资格审核、聘任、培训、指派、考核和奖惩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本单位公职律师申请,报请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二)考核评定公职律师的工作水平,出具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三)组织开展公职律师的业务指导、培训、交流;

(四)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制度以及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负责人由风险防控科科长担任,联系电话:2609837;电子邮箱:gjjfkk@ji.shandong.cn

三、申报程序

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在编在岗公职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经单位审查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应当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4.从事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公职律师可以受本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代表本单位从事以下法律事务:

1.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8.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9.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五、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一)切实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准入退出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加强公职律师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职律师队伍综合素质。重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公职律师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支持公职律师的相关业务开展。

(二)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如实全面反映本年度履职情况。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

(三)严格公职律师工作纪律,公职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送省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六、组织及经费保障

鼓励在职人员积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争取为公职律师队伍储备力量,切实发挥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中防范法律风险以及在日常工作中释疑解惑、解决问题的作用。

加大公职律师保障力度,公职律师入职前培训经费、律师协会会费及其他进行年检考核、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活动、参与培训交流等公职律师所需经费列入单位财政预算,为公职律师参加培训和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七、其他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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