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17-01-23 发布日期: 2017-01-25
发布机关: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WSDR-2017-0020001
标  题: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微政办发〔2017〕1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17-01-23
发布日期: 2017-01-25
发布机关: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WSDR-2017-0020001
标  题: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微政办发〔2017〕1号
有 效 性: 1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微政办发〔201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微山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


微山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特定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用于扶持专门项目或专项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级、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切实减少项数和规模,不再投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政策制定,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实施绩效评价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考核。

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扶持项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循使用范围、时限、审批拨付程序、绩效目标等规定,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超支、透支。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所有专项资金,将专项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对同一部门管理,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要予以归并;不同部门管理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要予以整合。

第十条  严格控制县本级专项资金的设立。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设立本级专项资金。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或者调增专项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除中央和省、市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审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企业)应当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发展计划和上级扶持政策方向,按照自主申报、竞争选择、部门审核、上报批准等程序科学合理确定扶持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有明确的建设内容、预期效益、实施计划、资金筹集方案和绩效目标。除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合规,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需要县本级配套的,须提报《争取上级专项资金配套审批表》(附件1),经县政府批准。凡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应于项目上报3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行文上报。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实施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员及时验收,财政部门根据签署的验收合格的文件及时拨付资金。工程项目须经审计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设立绩效目标,规范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上级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对于上级下达的有专门用途,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分配意见后,按程序下达。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使用资金时,应优先考虑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充分整合运用上级资金发展事业,上级专项资金未使用完,不得从本级财力中再申请类似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专项资金用款拨付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对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属于项目资金的要实地查验,依据项目进展情况,提报《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2),业务主管部门经办人员、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复核,并据此拨付专项资金。建立资金拨付动态反馈机制,不符合审核规定的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当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项目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企业)必须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用于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支出。除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使用专项资金,严禁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变更项目内容的,项目单位(企业)必须提出变更申请,提供变更依据,按资金和项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变更。

第二十四条  健全专项资金定期清理机制。除上级有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结余或者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不含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资金),应当及时收归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健全绩效评价管理机制和评价体系,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评价标准、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自评结果进行财政再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业务主管部门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工作,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财政管理体制。

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第三方评价,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进行管理,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向县政府报告,并作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和完善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作为保留或取消财政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对专项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按年度或按完工项目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三十一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工作进行监督,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严禁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等其它因素影响,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难以达到预期效益的,要责令停工,并收回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审计发现专项资金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并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22日。


附件:1.争取上级专项资金配套审批表

            2.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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