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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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WSDR-2020-0010001 |
标 题: |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 微政通字〔2020〕1号 | 有 效 性: | 1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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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公路 |
成文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WSDR-2020-0010001 |
标 题: |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
发文字号: | 微政通字〔2020〕1号 |
有 效 性: | 1 |
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微政通字〔2020〕1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东至薛河西堤,南至南庄河南堤,西至湖岸线,北至微矿路。
二、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三、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国Ⅲ非道路移动机械。
所使用机械应同时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受禁用限制。
四、有关要求
1.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微山县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及时如实提供环保编码登记信息并申领环保编码。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对登记信息予以变更。
2.未申领环保编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我县辖区内使用。
3.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
4.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公路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督促所管辖行业及行业内的工程项目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落实日常监管责任。
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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